17. 某國立大學中,A 教師為報復 B 教師,捏造不實報帳資料,指控 B 老師挪用工讀金,並向教育部 與法務部調查局提出檢舉,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A 向教育部提出檢舉部分構成刑法第 169 條第 1 項誣告罪
(B) A 向教育部提出檢舉部分構成刑法第 169 條第 2 項誣告罪
(C) A 向調查局提出檢舉部分構成刑法第 169 條第 2 項誣告罪
(D) A 提出檢舉如造成 B 名譽損害會構成刑法第 310 條誹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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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 B(6), C(58), D(41), E(0) #39605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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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34999
答案:(C) (C) 正確。A 捏造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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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35222

 

為什麼是第 2 項?(排除選項 A)

考點:單純誣告 vs. 偽造證據誣告

  • 情境分析: 題目中明確提到 A 教師「捏造不實報帳資料」。

  • 法律定性: * 刑法第 169 條第 1 項是「普通誣告罪」,指的是單純用言詞或書狀去憑空捏造事實。

    • 刑法第 169 條第 2 項是「準誣告罪(偽造、變造證據罪)」,指的是行為人不僅誣告,還積極地偽造、變造了「物證或書證」

  • 結論: 既然 A 捏造了報帳資料(書證),他的行為就直接該當刑法第 169 條第 2 項。因此 (A) 選項說構成第 1 項是錯誤的。

為什麼向「調查局」成立,向「教育部」卻不成立?(解答 B 與 C)

考點:「該管公務員」的認定與「懲處 vs. 懲戒」的嚴格區分

  • 法理定性: 刑法第 169 條明文規定,誣告的目的是「意圖他人受刑事懲戒處分」。因此,你提出檢舉的對象,必須在法律上有權限發動這兩種處分(也就是所謂的該管公務員),否則就不會對國家司法或懲戒權造成危險,不成立本罪。

  • 向「法務部調查局」檢舉(選項 C 正確):

    • 調查局是法定的司法警察機關,擁有刑事犯罪調查權(挪用工讀金涉及侵占或背信等刑事犯罪)。A 向調查局提出偽造的證據,確實會讓 B 面臨受「刑事處分」的危險,因此 (C) 構成誣告罪是正確的

  • 向「教育部」檢舉(選項 B 錯誤):

    • 第一,教育部是行政機關,沒有刑事犯罪的偵查權。

    • 第二,這是考試最愛考的盲點:法律上的「懲戒」與行政上的「懲處」完全不同。刑法上的「懲戒處分」專指依據《公務員懲戒法》,由「懲戒法院」所做出的處分。教育部頂多只能對教師進行行政上的「懲處」(如記過、申誡),並沒有法定的「懲戒權」。

    • 結論: 向沒有刑事調查權、也沒有法定懲戒權的教育部檢舉,在客觀上無法引發國家刑罰權或懲戒權的發動,因此向教育部檢舉的部分,不成立誣告罪

為什麼 (D) 是錯的?

考點:法規競合(國家法益優先)

  • 情境分析: 誣告行為本質上一定會損害到被誣告者的名譽。

  • 法律定性: 刑法設立誣告罪,最主要是為了保護「國家司法權的正確行使」(國家法益),其次才是保護個人的名譽。實務見解認為,當行為人的誣告行為同時貶損他人名譽時,這是同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但因為誣告罪的法定刑較重,且完整包含了對個人法益的侵害,所以在法律評價上,誣告罪會直接「吸收」誹謗罪

  • 結論: A 的行為只會論以刑法第 169 條的誣告罪(保護國家法益),不會再另外論以第 310 條的誹謗罪,因此 (D) 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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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84088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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