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依據「教師法」規定,下列哪一項不是教師應負有的義務?
(A)擔任導師
(B)輔導或管教學生
(C)發揚師道及專業精神
(D)對學校教學及行政事項提供興革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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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3), B(33), C(296), D(1760), E(0) #124373

詳解 (共 3 筆)

#167752


16條:教師權利

 

(1)對學校教學及行政事項提供興革意見。->校務參與

 

(2)享有待遇、福利、退休、撫卹、資遣、保險等權益及保障。->待遇福利、退撫保障

 

(3)參加在職進修、研究及學術交流活動。->在職進修

 

(4)參加教師組織,並參與其他依法令規定所舉辦之活動。

 

(5)對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有關其個人之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其權益者,得依法提出申訴。->申訴

 

(6)教師之教學及對學生之輔導依法令及學校章則享有專業自主->教學輔導專業自主

 

(7)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教師得拒絕參與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所指派與教學無關之工作或活動。

 

 

17條:教師義務

 

(1)     遵守聘約規定,維護校譽。

 

(2)     積極維護學生受教之權益。

 

(3)     依有關法令及學校安排之課程,實施教學活動。

 

(4)   輔導或管教學生,導引其適性發展,並培養其健全人格。->明文加強教師的責任->需由校務會議訂定辦法

 

(5)     從事與教學有關之研究、進修。

 

(6)     嚴守職分,本於良知,發揚師道及專業精神。

 

(7)     依有關法令參與學校學術,行政工作及社會教育活動。

 

(8)     非依法律規定不得洩漏學生個人或其家庭資料。

 

(9)   擔任導師。【92新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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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72776
「對學校教學及行政事項提供興革意見」是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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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10434
108年新法31.3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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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1789750
未解鎖
第16條:教師權利-  (1)對學校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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