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採購人員接受與職務或利益有關廠商之廣告物價值逾新臺幣 500 元,退還有困難者,得於幾日內
付費收受、歸公或轉贈慈善機構?
(A)2 日
(B)3 日
(C)5 日
(D)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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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 B(97), C(38), D(136), E(0) #2353259
統計: A(2), B(97), C(38), D(136), E(0) #2353259
詳解 (共 3 筆)
#7365550
仔細看了一下題目跟提供的詳解,我發現自己混亂的地方是 採購人員、公務人員
故比較
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
五、公務員遇有受贈財物情事,應依下列程序處理:
(一)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所為之餽贈,除前點但書規定之情形外,應
予拒絕或退還,並簽報其長官及知會政風機構;無法退還時,應於
受贈之日起三日內,交政風機構處理。
(二)除親屬或經常交往朋友外,與其無職務上利害關係者所為之餽贈,
市價超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時,應於受贈之日起三日內,簽報其長
官,必要時並知會政風機構。
各機關(構)之政風機構應視受贈財物之性質及價值,提出付費收受
、歸公、轉贈慈善機構或其他適當建議,簽報機關首長核定後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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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人員倫理準則
第8條
採購人員不接受與職務或利益有關廠商之下列餽贈或招待,反不符合社會禮儀或習俗者,得予接受,不受前條之限制。但以非主動求取,且係偶發之情形為限。
一、價值在新台幣五百元以下之廣告物、促銷品、紀念品、禮物、折扣或服務。
二、價值在新台幣五百元以下之飲食招待。
三、公開舉行且邀請一般人參加之餐會。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前項第一款,價值逾新台幣五百元,退還有困難者,得於獲贈或知悉獲贈日起七日內付費收受、歸公或轉贈慈善機構。
餽贈或招待係基於家庭或私人情誼所為者,不適用前二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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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24455
價值超過新台幣剛好七個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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