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經依法停職之公務人員,於停職事由消滅後多久,得申請復職?
(A)三個月內
(B)六個月內
(C)一年內
(D)二年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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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06), B(248), C(167), D(57), E(0) #131477
統計: A(806), B(248), C(167), D(57), E(0) #131477
詳解 (共 3 筆)
#1007468
公務人員非依法律,不得予以停職。
經依法停職之公務人員,於停職事由消滅後三個月內,得申請復職;服務
機關或其上級機關,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應許其復職,並自受理之日起
三十日內通知其復職。
依前項規定復職之公務人員,服務機關或其上級機關應回復原職務或與原
職務職等相當或與其原敘職等俸級相當之其他職務;如仍無法回復職務時
,應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及公務人員俸給法有關調任之規定辦理。
經依法停職之公務人員,於停職事由消滅後三個月內,未申請復職者,服
務機關或其上級機關人事單位應負責查催;如仍未於接到查催通知之日起
三十日內申請復職,除有不可歸責於該公務人員之事由外,視為辭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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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330
保障法第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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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86772
第12條(撤職處分之效力)
撤職,撤其現職,並於一定期間停止任用;其期間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休職,休其現職,停發俸(薪)給,並不得申請退休、退伍或在其他機關任職;其期間為六個月以上、三年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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