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規定,警察為查證人民身分,得採取下列何種必要措施?
(A)要求受檢人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
(B)逕行檢查其交通工具
(C)對於拒絕提供人別資訊者予以管束
(D)對於有明顯事實足認其有攜帶足以傷害他人生命或身體之物者,檢查其身體及所攜帶之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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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1), B(10), C(22), D(653), E(0) #3833006
統計: A(51), B(10), C(22), D(653), E(0) #3833006
詳解 (共 3 筆)
#7364863
這題的正確答案是 (D)。
解析:法條精確對位
這題考的是《警察職權行使法》(下稱本法)第 7 條關於「查證身分之必要措施」。
- ✅ (D) 正確: 依據本法 第 7 條第 1 項第 4 款,警察為查證身分,若有明顯事實足認其有攜帶足以傷害他人生命、身體之物者,得檢查其身體及所攜帶之物。
- ❌ (A) 錯誤: 要求酒測是依據本法 第 8 條第 1 項第 3 款(交通工具攔停與檢測),屬於「危害防止」措施,非單純「查證身分」之措施。
- ❌ (B) 錯誤: 逕行檢查交通工具是依據本法 第 8 條第 2 項,前提是必須有「事實足認其有犯罪之虞」或「為防止他人生命身體之具體危害」,門檻比查證身分更高。
- ❌ (C) 錯誤: 對於拒絕提供資訊者,依據本法 第 7 條第 2 項,警察得將其「帶往勤務處所」查證,時間不得逾 3 小時。「管束」則需符合第 19 條之要件(如酒醉、瘋狂),不能單因拒絕提供身分就予以管束。
陷阱提醒:
在警察法規中,「帶往勤務處所」與「管束」是完全不同的法律概念,前者是為了「查證身分」,後者是為了「救護或預防危害」。若將兩者混淆,這類題目就會選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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