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國稅局依法向甲核課新臺幣 30 萬元個人所得稅,但甲收到核課處分書後置之不理。經國稅局通知限期繳納未果後,應如何追討本筆稅款?
(A)國稅局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就某甲的財產強制執行
(B)向行政法院依行政訴訟法規定提出一般給付訴訟
(C)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申請強制執行
(D)國稅局依行政執行法規定,自行就某甲的財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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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70), B(102), C(145), D(85), E(0) #3461964
統計: A(970), B(102), C(145), D(85), E(0) #3461964
詳解 (共 3 筆)
#6511361
稅務處分屬於行政處分的一種,納稅義務人經限期繳納通知後仍未履行,《行政執行法》及《稅捐稽徵法》規定:
國稅局會將案件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或其所屬分署)
由該署依法進行強制執行程序(如查封財產、扣薪、拍賣資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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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項說明:
(B) 提起行政訴訟是納稅義務人用來救濟的途徑。
(B) 提起行政訴訟是納稅義務人用來救濟的途徑。
(C) 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申請是民事債務執行的程序,稅款屬公法債務,須由行政執行署處理。
(D) 國稅局本身無強制執行權,不能直接查封財產,須依法由行政執行署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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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28075
依稅捐稽徵法及行政執行法規定,稅捐機關對於納稅義務人逾期未繳納之稅款,應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分署進行強制執行,而非由稅捐機關自行執行或向民事法院聲請。
(A) 正確,國稅局應移送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
(B) 錯誤,核課處分已作成,無須再提一般給付訴訟。
(C) 錯誤,稅款屬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應由行政執行機關處理。
(D) 錯誤,行政機關不得自行強制執行,須移送行政執行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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