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有關未遂犯,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未遂犯與既遂犯得科處相同刑罰
(B)甲開槍射殺乙,乙剛好彎腰綁鞋帶而未中彈,甲構成殺人未遂罪
(C)甲持棍棒欲毆打乙手臂,乙閃開沒有受傷,甲構成傷害未遂罪
(D)未遂的處罰,須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不遂
統計: A(1082), B(44), C(735), D(55), E(0) #3517969
詳解 (共 7 筆)
刑法第25條規定,對未遂犯「並得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法院可依情節科處相同刑罰。
|
刑法第 25 條 1 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不遂(D)者,為未遂犯(B)。 2 未遂犯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並得(A)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 |
殺人罪(刑法第271條)為結果犯,甲有殺意、著手實行(開槍)且因外部因素不遂,構成殺人未遂(刑法第25條),得處相同刑(死刑、無期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
- 依刑法第277條規定,普通傷害罪為結果犯,須造成被害人身體或健康損害之結果始成立既遂犯。
- 惟該條文不處罰未遂犯,故甲雖有傷害意圖並著手實行(揮棍),因乙閃開未造成傷害結果,不成立傷害未遂罪(不罰)。
- 此為刑法之特別規定,旨在避免過度干預輕微衝突行為。
|
刑法第 277 條 1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2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此為刑法第25條之定義要件:須「著手實行犯罪行為」且「不遂」始得處罰未遂。
ai的結論:

-
(A) 正確: 依據 刑法第 25 條第 2 項:「未遂犯之處罰,得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
-
法律邏輯: 「得」減輕代表法官可以減,也可以「不減」。如果法官認為該未遂行為情節極其重大,法律上是允許判處跟既遂犯一樣的刑度。
-
-
(B) 正確: 甲有殺人故意,且開槍屬於「著手」實行。乙雖然因為彎腰沒中彈,但甲的行為已經對生命安全造成立即危險,成立 刑法第 271 條第 2 項(殺人未遂)。
-
(C) 錯誤(本題答案):
-
法律規定: 依據 刑法第 25 條第 1 項,未遂犯的處罰以 「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
-
傷害罪的特殊性: 刑法第 277 條「普通傷害罪」並沒有處罰未遂犯。
-
結論: 甲雖然有傷害故意且動手了(著手),但因為普通傷害罪不罰未遂,在罪刑法定原則下,甲不成立傷害未遂罪(實務上可能僅成立《社會秩序維護法》)。
-
-
(D) 正確: 這是 刑法第 25 條第 1 項 對於未遂犯的定義:已著手(開始做)、未遂(沒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