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阿慧與阿志是一對夫妻,生有天賜、良緣兩名子女。天賜婚後兩年因病過世,留下遺孀及其兒子添財,隨後
不久,阿志為了返鄉探望年邁的母親罔市,不幸發生車禍而身亡,死後共留有 120 萬元的遺產。針對上述
案例,在不考慮夫妻婚後剩餘財產差額分配的情況下,依現行民法之規定,有關阿志的法定繼承人及其應
繼分,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添財應可繼承阿志 20 萬元的遺產
(B)阿慧應可繼承阿志 60 萬元的遺產
(C)良緣應可繼承阿志 40 萬元的遺產
(D)罔市應可繼承阿志 30 萬元的遺產
統計: A(156), B(2199), C(4651), D(190), E(0) #923823
詳解 (共 10 筆)
民法第1140條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
依照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條的規定「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下列各款定之:
一、與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
二、與第1138條所定第二順序或第三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
三、與第1138條所定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三分之二。
四、無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時,其應繼分為遺產全部。」
本題繼承人為阿慧(配偶)、良緣(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添財(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天賜之代位繼承人),所以此題之遺產分配方式為;「配偶與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故三位繼承人各繼承1/3遺產。
(A)添財應可繼承阿志 40 萬元的遺產
(B)阿慧應可繼承阿志 40萬元的遺產
(C)良緣應可繼承阿志 40 萬元的遺產 => 正解
(D)罔市應可繼承阿志 0 萬元的遺產 => 無繼承權(天賜之配偶不得為天賜之代位繼承人)
看到 代位繼承 就想到 如果第二順位 提早葛屁...呢?? ---------------------------------------------------------------------------
代位繼承 ( 第一順序繼承人 )
例如甲乙同為其父遺產二萬元之繼承人,甲於其父生時死亡,亦即繼承開始死亡或喪失繼承權,甲之子丙自可代甲繼承其所應繼之遺產一萬元。
惟應注意者,被代位繼承人須為被繼承人之 第一順序繼承人。
至第二順序以下之各順序繼承人(如民法第一一三八條所定二、父母,三、兄弟姐妹,四、祖父母)及配偶,
縱使在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其直系血親卑親屬 均不得 代位繼承。其應繼分則歸屬於其他共同繼承人。
+{中華百科全書‧典藏版}+參考資料
第一順位都拋棄繼承權則第二順位繼承 (如天賜、良緣都拋棄繼承,這裡必須注意拋棄繼承跟喪失繼承的差別)
還要看第一順位都喪失繼承後有沒有卑親屬,有的話卑親屬頂上去成為本位繼承(例如天賜、良緣都死或喪失繼承權則添財頂上去成為本位繼承)
按照本題 天賜先於阿志死亡->添財代位繼承 (民法1138)
所以繼承人是配偶阿慧、子女良緣、添財(代位繼承)->各40萬
PS.配偶是當然繼承人,無順位問題
我還以為是配偶領一半 子女一起一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