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阿慧與阿志是一對夫妻,生有天賜、良緣兩名子女。天賜婚後兩年因病過世,留下遺孀及其兒子添財,隨後 不久,阿志為了返鄉探望年邁的母親罔市,不幸發生車禍而身亡,死後共留有 120 萬元的遺產。針對上述 案例,在不考慮夫妻婚後剩餘財產差額分配的情況下,依現行民法之規定,有關阿志的法定繼承人及其應 繼分,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添財應可繼承阿志 20 萬元的遺產
(B)阿慧應可繼承阿志 60 萬元的遺產
(C)良緣應可繼承阿志 40 萬元的遺產
(D)罔市應可繼承阿志 30 萬元的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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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6), B(2199), C(4651), D(190), E(0) #923823

詳解 (共 10 筆)

#1143144

民法第1140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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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9934

依照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條的規定「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下列各款定之:
  一、與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
  二、與第1138條所定第二順序或第三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
  三、與第1138條所定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三分之二。
  四、無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時,其應繼分為遺產全部。」

本題繼承人為阿慧(配偶)、良緣(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添財(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天賜之代位繼承人),所以此題之遺產分配方式為;「配偶與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故三位繼承人各繼承1/3遺產。

(A)添財應可繼承阿志 40 萬元的遺產 
(B)阿慧應可繼承阿志 40萬元的遺產 
(C)良緣應可繼承阿志 40 萬元的遺產 => 正解
(D)罔市應可繼承阿志 0 萬元的遺產 => 無繼承權(天賜之配偶不得為天賜之代位繼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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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56714
配偶是當然繼承人 與第一順位的直系血親卑親屬(子女)平分 。 阿慧、良緣、天賜(由他的子女-代位繼承)-120萬由三個人平分,一個人分得40萬。 #若阿志沒有子女才是 當然繼承人(配偶)與 第二順位的直系血親尊親屬(父母)- 各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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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7678
120萬由阿慧+天賜+良緣3人平分.所以良緣得到4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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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94475
◎阿慧與阿志是一對夫妻,生有天賜、良緣兩...
(共 1115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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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0842

看到 代位繼承 就想到 如果第二順位 提早葛屁...?? ---------------------------------------------------------------------------

代位繼承 ( 第一順序繼承人 )

 

例如甲乙同為其父遺產二萬元之繼承人,甲於其父生時死亡,亦即繼承開始死亡或喪失繼承權,甲之子丙自可代甲繼承其所應繼之遺產一萬元。

 

惟應注意者,被代位繼承人須為被繼承人之 第一順序繼承人

 

 

第二順序以下之各順序繼承人(如民法第一一三八條所定二、父母,三、兄弟姐妹,四、祖父母)及配偶

 

縱使在繼承開始前死亡喪失繼承權直系血親卑親屬 均不得 代位繼承其應繼分則歸屬於其他共同繼承人


+{中華百科全書‧典藏版}+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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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27811

第一順位都拋棄繼承權則第二順位繼承 (如天賜、良緣都拋棄繼承,這裡必須注意拋棄繼承跟喪失繼承的差別)

還要看第一順位都喪失繼承後有沒有卑親屬,有的話卑親屬頂上去成為本位繼承(例如天賜、良緣都死或喪失繼承權則添財頂上去成為本位繼承)

按照本題 天賜先於阿志死亡->添財代位繼承 (民法1138)

所以繼承人是配偶阿慧、子女良緣、添財(代位繼承)->各40萬

PS.配偶是當然繼承人,無順位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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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7480
阿慧是配偶,與第一順位繼承的子女,天賜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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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57028
繼承人有阿慧.良緣.天賜(但因天賜已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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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22429

我還以為是配偶領一半 子女一起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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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2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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