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A 男與 B 女結婚後生下一子 A1,嗣又收養 C。A1 與 C 長大後想要結婚。請問他們能否結婚?
(A) A1 與 C彼此之間並無自然血緣關係當然就可以結婚
(B)A1 與 C彼此之間並無自然血緣關係,如果要結婚只要得到 A 與 B 的同意
(C) A1 與 C彼此之間雖然並無自然血緣關係,但有法定血親關係,如果要結婚必須要先終止 A、B 與 C之間的收養關係
(D) A1 與 C彼此之間雖然並無自然血緣關係,但有法定血親關係,這一輩子都沒有辦法結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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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7), B(12), C(1165), D(222), E(0) #491965
統計: A(67), B(12), C(1165), D(222), E(0) #491965
詳解 (共 8 筆)
#1301264
民法第983第3項:「…於因收養而成立之直系親屬間,在收養關係終止後,亦適用之。」應是指A男(養父)與C(養女)成立之直系親屬,在收養關係終止後,亦適用(不得結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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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4842
A1和C是因收養而成立的旁系血親二親等,不是983第三項限制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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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9290
二、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者。但因收養而成立之四親等及六親等旁系血親,輩分相同者,不在此限。
題目問A1與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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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6599
沒懂耶?! 983第3項:「…於因收養而成立之直系親屬間,在收養關係終止後,亦適用之。」不就是說,收養關係終止後,也不能結婚的意思?答案應該是D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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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33186
童養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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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53150
- ❌ (a) 錯誤:雖然雙方沒有自然血緣,但在法律上,c 經由收養已成為 a 與 b 的養子女,與婚生子女 a1 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即二親等旁系血親,俗稱法律上的兄妹/姊弟)。依《民法》第 983 條規定,六親等以內的旁系血親原則上禁止結婚,因此不能直接結婚。
- ❌ (b) 錯誤:結婚限制屬於法律的強制規定,無法透過父母(a 與 b)的同意而免除。
- ? (c) 正確:依司法院釋字第 32 號與第 91 號解釋,以及現行實務規定,養子女若要與養父母的婚生子女結婚,必須先依法終止收養關係。一旦終止收養,雙方的法定旁系血親關係便會消滅,此時即可登記結婚。
- ❌ (d) 錯誤:並非一輩子都無法結婚,只要依法辦理終止收養,雙方即可結為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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