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關於我國行政救濟制度之發展,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為增加人民救濟管道,修法增設再訴願制度,讓行政機關能自我修正 錯誤
(B)取消設置於地方法院之行政訴訟庭,行政訴訟由行政法院管轄
(C)將行政法院改制為三級三審制,以便利人民提起訴訟並保障其權利
(D)修法讓職務法庭成為行政訴訟之第四審,以保障人民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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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 B(20), C(6), D(2), E(0) #3866534

詳解 (共 1 筆)

#7352277
21 關於我國行政救濟制度之發展,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答案為 (B)
✅ (B) 正確:取消設置於地方法院之行政訴訟庭,行政訴訟由行政法院管轄
解析:依據 112 年行政訴訟法修正(§3-1),為落實司法專業化,原設置於地方法院的行政訴訟庭已取消,改於高等行政法院內設「地方行政訴訟庭」,使行政訴訟回歸專業行政法院體系。
❌ (A) 錯誤:仍維持訴願、再訴願之層級
解析:我國早已廢除「再訴願」制度。現行實務為不服行政處分者,先提起「訴願」,若對訴願結果不服,則直接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 (C) 錯誤:目前行政訴訟為三級二審制
解析:我國行政訴訟目前採「二級二審制」。第一審為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或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二審(終審)則為最高行政法院。
❌ (D) 錯誤:最高行政法院所設之職務法庭為行政訴訟之第四審
解析:職務法庭(司法院組織法 §15-1)是設於司法院之下,專門處理法官或檢察官之懲戒案件,並非行政訴訟的第四審,行政訴訟並無四審制度。
核心記憶點:取消地院行政庭(專業化)、無再訴願、二級二審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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