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關於行政處分之附款,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行政處分之附款,與羈束處分之目的不具正當合理之關聯者,不得附加
(B)裁量處分不得為保留負擔之事後附加,否則違反明確性原則
(C)法律明文規定裁量處分得為附款者,以附加條件或期限為限
(D)羈束處分為確保行政處分法定要件之履行而為附款者,以附加負擔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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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689), B(177), C(315), D(296), E(0) #2510693
統計: A(2689), B(177), C(315), D(296), E(0) #2510693
詳解 (共 4 筆)
#5019496
行政程序法94條
付款不得違背行政處分之目的,並應與該處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A)
這題皆圍繞在行政程序法第93條I 行政機關做成行政處分
有裁量權時,得為附款。
無裁量權者,以法律有明文規定或確保行政處分法定要件之履行而以該要件為附款內容指為限,使得為之。
II 前項所稱的付款
1期限
2條件
3負擔
4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
5保留負擔之事後附加或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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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07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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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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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行政程序法》第 94 條規定:「前條之附款不得違背行政處分之目的,並應與該處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此即行政法上的不當聯結禁止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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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論該主處分是裁量處分還是羈束處分,附加的附款都必須具備正當合理關聯,如果不具備,即不得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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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錯誤選項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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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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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明文允許事後附加。依《行政程序法》第 93 條第 2 項第 5 款,附款的種類本來就包含「保留負擔之事後附加或變更」。只要行政機關在最初作成處分時有明文「保留」此權限,事後依法附加便符合明確性原則,並非一律不得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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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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種類不以此為限。依《行政程序法》第 93 條第 2 項規定,附款共有 5 種法定類型:期限、條件、負擔、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保留負擔之事後附加或變更。裁量處分依法可以附加上述任何一種,不會僅限於條件或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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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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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不以負擔為限。依《行政程序法》第 93 條第 1 項後段規定,羈束處分(無裁量權者)若為了確保法定要件之履行,「而以該要件為附款內容者」即得為之。其形式可以是負擔(例如:核發購物商場建照時,要求必須設置特定數量的停車位),也可以是條件或期限,重點在於該附款的「內容」必須是用來落實法定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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