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警察機關配備警械種類」之法律性質為下列何者?
(A)組織性行政規則。
(B)實質法規命令。
(C)法規命令。
(D)職權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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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48), B(861), C(602), D(89), E(0) #3410715
統計: A(848), B(861), C(602), D(89), E(0) #3410715
詳解 (共 5 筆)
#7507758
為什麼是「實質」法規命令? (為何選B不選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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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質要件(符合): 該規定有明確的「法律授權」,且警械的種類與規格會影響人民的權利義務(具有外部法效性),在實質意義上完全具備「法規命令」的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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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式要件(不符合): 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3條規定,標準的法規命令名稱應為「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準或準則」這七種。然而,行政院發布的是一個「表」(警察機關配備警械種類及規格表),並沒有使用上述法定的七種名稱。
結論: 因為它在實質上具備法規命令的要件,但形式上(名稱上)不符合中央法規標準法的規定,因此學理上與實務上將其歸類為「實質(意義之)法規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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