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依「信託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暨經營與管理人員應具備信託專門學識或經驗準則」規定,下列何者
非屬督導人員?
(A)總經理
(B)管理信託業務之經理
(C)總稽核
(D)信託財產評審委員會之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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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4), B(1968), C(86), D(180), E(0) #950821
統計: A(164), B(1968), C(86), D(180), E(0) #950821
詳解 (共 1 筆)
#1319161
「信託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暨經營與管理人員應具備信託專門學識或經驗準則」第十一條規定信託業經營與管理人員,依其職務之性質,分為下列三類:
一、督導人員:總經理、總稽核、督導信託業務之副總經理及協理、信託財產評審委員會委員、依第七條及第九條規定之董事、監察人。
一、督導人員:總經理、總稽核、督導信託業務之副總經理及協理、信託財產評審委員會委員、依第七條及第九條規定之董事、監察人。
二、管理人員:管理信託業務之經理、副理、襄理、科長、副科長。
三、業務人員:第一款及第二款以外之其他辦理信託業務人員。
另如信託業編制中依其他法律或信託業組織章程規定與前項各該款人員職責相當者,應視同前項各該款人員。
三、業務人員:第一款及第二款以外之其他辦理信託業務人員。
另如信託業編制中依其他法律或信託業組織章程規定與前項各該款人員職責相當者,應視同前項各該款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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