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有關發卡機構核發信用卡之作業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信用卡正卡申請人年齡須滿20 歲,附卡申請人年齡須滿18 歲
(B)未滿20 歲持卡人之法定代理人或父母有權以書面通知方式要求終止契約
(C)未滿20 歲持卡人之法定代理人或父母有權以書面通知方式調閱持卡人帳單
(D)為避免學生持卡人消費過度擴張,學生持卡人持有正卡以三家發卡機構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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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1), B(7), C(10), D(41), E(0) #177786

詳解 (共 1 筆)

#1512104

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 第21條
發卡機構於受理信用卡申請時,應確認申請人之條件如下:
一、正卡申請人:
(一)應年滿二十歲。
(二)申請時須檢附身分證明文件及所得或財力等可證明還款能力之相關
資料。但發卡機構因與申請人有其他業務往來而持有其最近一年內
之所得或財力等可證明還款能力之相關資料,且經申請人同意作為
申請信用卡使用者,不在此限。
二、附卡申請人:
(一)應年滿十五歲。
(二)須為正卡持卡人之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姊妹或配偶父母。
(三)申請時須檢附身分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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