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現行中小學(含附設幼兒園)校內會議,下列哪一種會議的組成方式,其任一性別委員
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A)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會議
(B)學校課程發展委員會會議
(C)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會議
(D)校園霸凌事件審議小組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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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63), B(360), C(1925), D(274), E(0) #2739348
統計: A(1463), B(360), C(1925), D(274), E(0) #2739348
詳解 (共 6 筆)
#5380961
(C)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會議
學校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置委員五人至二十一人,採任期制,以校長為主任委員,其中女性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並得聘具性別平等意識之教師代表、職工代表、家長代表、學生代表及性別平等教育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為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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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91890
(A)<教育部主管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設置辦法>(112/12/20)第4條第2項
前項委員之組成,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委員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委員於任期中因故出缺、無法執行職務或有不適當之行為者,由校長依前二項規定遴聘(派)適當人員補足其任期。
委員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委員於任期中因故出缺、無法執行職務或有不適當之行為者,由校長依前二項規定遴聘(派)適當人員補足其任期。
(B)學校課程發展委員會的組成方式由學校校務會議決定之。
(C)<性別平等教育法>(112/08/16)第7條第1項
中央主管機關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置委員十七人至二十三人,採任期制,以教育部部長為主任委員,委員應具性別平等意識,且不得有違反性別平等之行為,其中女性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性別平等教育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民間團體代表、學生代表及實務工作者之委員合計,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二以上。
(D)<校園霸凌防治準則>(113/04/17)第7條未特別規定
※校園霸凌事件審議小組改成「校園霸凌防制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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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72419
截自https://edu.law.moe.gov.tw/LawContent.aspx?id=GL0004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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