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現行中小學(含附設幼兒園)校內會議,下列哪一種會議的組成方式,其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A)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會議
(B)學校課程發展委員會會議
(C)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會議
(D)校園霸凌事件審議小組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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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53), B(242), C(660), D(102), E(0) #2739956
統計: A(1153), B(242), C(660), D(102), E(0) #2739956
詳解 (共 5 筆)
#5440596
(B)學校課程發展委員會會議
沒有特別規定性別部分
(C)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會議
本會置委員十七人至二十三人,以本部部長為主任委員,其餘委
員由部長遴聘之,其中女性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且
任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之三分之一;性別平等教育相關
領域之專家學者、民間團體代表及實務工作者之委員,應占委員
總數三分之二以上。
(D)校園霸凌事件審議小組會議
(D)校園霸凌事件審議小組會議
沒有特別規定性別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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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36863
| 法規名稱: |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設置辦法 |
|---|
第 4 條
本會置委員十三人至二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校長兼任之,其餘委員,由校長就處室(科)主任代表、普通班教師代表、特殊教育教師代表、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家長代表、教師會代表及家長會代表等遴聘之。委員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之。
前項委員之組成,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委員於任期中因故出缺無法執行職務或有不適當之行為者,由校長依前二項規定遴聘適當人員補足其任期。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校長指派具特殊教育專長之主管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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