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及現行規定,有關行政院,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各部會首長及不管部會之政務委員,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
(B)副總統兼任行政院院長,與憲法規定總統繼任或代行職權設計之本旨,未盡相符
(C)應行提出於立法院之法律案及其他重要事項,應於行政院會議議決
(D)依法律保留原則,國家機關之職權、設立程序及總員額應定於憲法
統計: A(86), B(105), C(97), D(281), E(0) #3866400
詳解 (共 6 筆)
2.行政院院長、各部會首長,須將應行提出於立法院之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其他重要事項,或涉及各部會共同關係之事項,提出於行政院會議議決之。
2.行政院依左列規定,對立法院負責,憲法第五十七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一、行政院有向立法院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之責。立法委員在開會時,有向行政院院長及行政院各部會首長質詢之權。
二、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如認為有窒礙難行時,得經總統之核可,於該決議案送達行政院十日內,移請立法院覆議。立法院對於行政院移請覆議案,應於送達十五日內作成決議。如為休會期間,立法院應於七日內自行集會,並於開議十五日內作成決議。覆議案逾期未議決者,原決議失效。覆議時,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決議維持原案,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
三、立法院得經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對行政院院長提出不信任案。不信任案提出七十二小時後,應於四十八小時內以記名投票表決之。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贊成,行政院院長應於十日內提出辭職,並得同時呈請總統解散立法院;不信任案如未獲通過,一年內不得對同一行政院院長再提不信任案。
3.國家機關之職權、設立程序及總員額,得以法律為準則性之規定。
4.各機關之組織、編制及員額,應依前項法律,基於政策或業務需要決定之。
一、考試。
二、公務人員之銓敘、保障、撫卹、退休。
三、公務人員任免、考績、級俸、陞遷、褒獎之法制事項。
2.考試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考試委員若干人,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不適用憲法第八十四條之規定。
3.憲法第八十五條有關按省區分別規定名額,分區舉行考試之規定,停止適用。
(A) 正確:行政院組成的人事任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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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 憲法第 5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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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 行政院副院長、各部會首長及不管部會之政務委員,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
(B) 正確:副總統兼任閣揆之適憲性(釋字 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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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這是憲法史上著名的爭議。大法官在 釋字第 419 號 中指出,副總統與行政院院長職務性質不同。如果副總統兼任行政院院長,當總統缺位時,會發生「自己繼任總統後,自己對自己負責(行政院長對總統負責)」的邏輯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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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 雖然大法官當時沒有直接說「死」違憲,但明確表示「與憲法本旨未盡相符」,也就是不贊成這種作法。
(C) 正確:行政院會議的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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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 憲法第 58 條第 2 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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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舉凡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其他重要事項,都必須提出於行政院會議議決。
(D) 錯誤:位階錯誤(應定於「法律」,而非「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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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這是標準的文字遊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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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保留原則: 指的是重大事項應以「法律」定之,而不是全部都要塞進「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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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 根據《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以及《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這些機關的職權、設立、員額是透過「法律」(立法院通過)來規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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邏輯判斷: 如果連「總員額」都要定在憲法,那國家每增減一個公務員都要「憲改」,這顯然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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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 錯誤: 依據憲法增修條文第 3 條第 3 項:「行政院之組織,以法律定之。」、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及司法院解釋,行政院的「職權、設立程序及總員額」應定於法律(例如《行政院組織法》),而非直接定於憲法。
(A) 正確:行政院組成的人事任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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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 憲法第 5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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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 行政院副院長、各部會首長及不管部會之政務委員,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
(B) 正確:副總統兼任閣揆之適憲性(釋字 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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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這是憲法史上著名的爭議。大法官在 釋字第 419 號 中指出,副總統與行政院院長職務性質不同。如果副總統兼任行政院院長,當總統缺位時,會發生「自己繼任總統後,自己對自己負責(行政院長對總統負責)」的邏輯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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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 雖然大法官當時沒有直接說「死」違憲,但明確表示「與憲法本旨未盡相符」,也就是不贊成這種作法。
(C) 正確:行政院會議的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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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 憲法第 58 條第 2 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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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舉凡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溝和案、條約案及其他重要事項,都必須提出於行政院會議議決。
(D) 錯誤:位階錯誤(應定於「法律」,而非「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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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這是標準的文字遊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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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保留原則: 指的是重大事項應以「法律」定之,而不是全部都要塞進「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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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 根據《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以及《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這些機關的職權、設立、員額是透過「法律」(立法院通過)來規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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邏輯判斷: 如果連「總員額」都要定在憲法,那國家每增減一個公務員都要「憲改」,這顯然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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