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按稅捐稽徵法之規定,下列關於退稅之敘述,何者正確?①納稅義務人因自行計算錯誤導致溢繳 稅款,得自繳納之日起 5 年內提出具體理由向稽徵機關申請退還 ②因地政機關將土地面積登記 錯誤,導致納稅義務人溢繳地價稅款,納稅義務人得自繳納之日起 15 年間提出申請退還溢繳稅 款 ③納稅義務人因自行計算錯誤,申請溢繳稅款之退還,按各年度 1 月 1 日郵政儲金 1 年期定 存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退還 ④納稅義務人因開立不實發票而虛增銷售額致溢繳營 業稅額,得自繳納之日起 10 年內請求返還
(A)①②③
(B)②③④
(C)③④
(D)②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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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1), B(48), C(30), D(295), E(0) #3274763

詳解 (共 4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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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捐稽徵法 第 28 條 1因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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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條(110.12.17.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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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8 條 因適用法令、認定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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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mi,這題我直接依照財政部主管法規系統的《稅捐稽徵法》第28條核對,不再憑印象判斷。

第22題:正確答案(D)②③

敘述 判斷 法源
① 自行計算錯誤,5年內申請退稅 錯誤 §28Ⅰ:原則10年
② 地政機關登記錯誤,15年內申請退稅 正確 §28Ⅰ但書:政府機關錯誤15年
③ 自行計算錯誤,按日加計利息退還 正確 §28Ⅳ:現金繳納者加計利息
④ 虛開發票溢繳營業稅,10年內請求返還 錯誤 §28Ⅶ:明知無納稅義務而違法繳納,不得請求返還

一、法源依據:《稅捐稽徵法》第28條

以下是本題所適用的完整條文,共7項,依110年12月17日修正公布版本。

第1項:退稅請求權期間

因適用法令、認定事實、計算或其他原因之錯誤,致溢繳稅款者,納稅義務人得自繳納之日起十年內提出具體證明,申請退還;屆期未申請者,不得再行申請。但因可歸責於政府機關之錯誤,致溢繳稅款者,其退稅請求權自繳納之日起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第2項:稽徵機關主動查明退還

稅捐稽徵機關於前項規定期間內知有錯誤原因者,應自知有錯誤原因之日起二年內查明退還。

第3項:行政法院實體確定判決

納稅義務人對核定稅捐處分不服,依法提起行政救濟,經行政法院實體判決確定者,不適用前二項規定。

第4項:退稅利息

第一項規定溢繳之稅款,納稅義務人以現金繳納者,應自其繳納該項稅款之日起,至填發收入退還書或國庫支票之日止,按溢繳之稅額,依各年度一月一日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退還。

第5項:110年修法過渡規定

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一月三十日修正之本條文施行時,因修正施行前第一項事由致溢繳稅款,尚未逾五年之申請退還期間者,適用修正施行後之第一項本文規定;因修正施行前第二項事由致溢繳稅款者,應自修正施行之日起十五年內申請退還。

第6項:修法前案件利息適用規定

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一月三十日修正之本條文施行前,因修正施行前第一項或第二項事由致溢繳稅款者,於修正施行後申請退還,或於修正施行前已申請尚未退還或已退還尚未確定案件,適用第四項規定加計利息一併退還。但修正施行前之規定有利於納稅義務人者,適用修正施行前之規定。

第7項:違法繳納不得退還

行為人明知無納稅義務,違反稅法或其他法律規定所繳納之款項,不得依第一項規定請求返還。

法條官方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稅捐稽徵法》全文⁠。

二、逐項解析與法條涵攝

① 錯誤:應為10年,不是5年

題目:「納稅義務人因自行計算錯誤導致溢繳稅款,得自繳納之日起5年內申請退還。」

依第28條第1項本文,計算錯誤導致溢繳,原則上是自繳納日起10年內申請退還。

例如:甲原本只須繳納所得稅8萬元,因計算錯誤繳了10萬元,多繳的2萬元原則上可以在10年內申請退還。

② 正確:政府機關錯誤適用15年

題目:「地政機關將土地面積登記錯誤,導致溢繳地價稅。」

依第28條第1項但書,地政機關屬政府機關,因其可歸責的登記錯誤導致溢繳稅款,適用15年退稅請求權期間。

注意,不是所有地價稅溢繳都適用15年,而是要看錯誤能否歸責於政府機關。

③ 正確:溢繳稅款應加計利息

依第28條第4項,以現金繳納而發生第1項溢繳情形者,退還時應加計利息。

計算方式:

利息=\sum\left(溢繳稅額\times 當年度利率\times\frac{計息日數}{365}\right)

其中利率採各年度1月1日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計算。跨年度時,應依各年度適用利率分段計算。

④ 錯誤:明知違法繳納,不得依第28條請求退還

題目:「因開立不實發票而虛增銷售額,導致溢繳營業稅。」

這不是單純計算錯誤,而是明知虛偽交易仍違法開立發票。

依第28條第7項,符合「明知無納稅義務,違反稅法或其他法律規定而繳納」的情形,不得依第28條第1項請求返還。

因此,即使題目寫10年,也不能適用一般溢繳退稅規定。

三、國考必背整理

稅捐稽徵法 §28 退稅重點

一般錯誤溢繳

10年

第1項本文

可歸責政府錯誤

15年

第1項但書

機關知悉錯誤

2年

第2項,查明退還

明知違法繳納

不得退還

第7項,依本條請求

利息: 第4項,符合現金繳納要件者,按日加計。

最終答案:(D)②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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