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依地方制度法規定,關於地方自治團體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對各該自治事項,應全力執行,並依法負其責任
(B)直轄市與其他直轄市合辦之事業,經有關直轄市議會通過後,得設組織經營之
(C)地方自治事項涉及跨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區域時,由各該地方自治團體協商辦理
(D)合辦事業涉及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職權事項者,應由直轄市議會議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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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 B(16), C(11), D(126), E(0) #3791300
統計: A(7), B(16), C(11), D(126), E(0) #3791300
詳解 (共 1 筆)
#7277271
(A) 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對各該自治事項,應全力執行,並依法負其責任
規定於 地方制度法 第 23 條
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對各該自治事項,應全力執行,並依法負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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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直轄市與其他直轄市合辦之事業,經有關直轄市議會通過後,得設組織經營之
規定於 地方制度法 第24條 第1項
直轄市、縣(市)、鄉(鎮、市)與其他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合辦之事業,經有關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通過後,得設組織經營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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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地方自治事項涉及跨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區域時,由各該地方自治團體協商辦理
規定於 地方制度法 第 21 條
地方自治事項涉及跨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區域時,由各該地方自治團體協商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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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合辦事業涉及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職權事項者,應由直轄市議會議決之
規定於 地方制度法 第 24 條 第2項
前項合辦事業涉及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職權事項者,得由有關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約定之議會或代表會決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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