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依據警械使用事件補償辦法規定,提出請求之相關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補償項目支付範圍為醫療費、安養費、喪葬費或慰撫金
(B)因傷致身心重度障礙之補償金額為新臺幣375萬元
(C)補償之請求權時效,依行政罰法時效規定辦理
(D)補償之請求,得以口頭詳述事由,項補償機關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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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2), B(127), C(10), D(1), E(0) #3923821
統計: A(32), B(127), C(10), D(1), E(0) #3923821
詳解 (共 3 筆)
#7458583
A 第6條規定,補償項目範圍為醫療費、不能工作損失、喪葬費或慰撫金,並無「安養費」
B 一、死亡者,新臺幣六百萬元。
二、因傷致身心障礙者:
(一)極重度障礙:新臺幣四百五十萬元。
(二)重度障礙:新臺幣三百七十五萬元。
(三)中度障礙:新臺幣二百五十萬元。
(四)輕度障礙: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
三、前款以外之傷害者,新臺幣三十萬元。
四、財產損失者,新臺幣一百萬元。
二、因傷致身心障礙者:
(一)極重度障礙:新臺幣四百五十萬元。
(二)重度障礙:新臺幣三百七十五萬元。
(三)中度障礙:新臺幣二百五十萬元。
(四)輕度障礙: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
三、前款以外之傷害者,新臺幣三十萬元。
四、財產損失者,新臺幣一百萬元。
C 第7條規定,補償之請求權時效,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31條第4項規定辦理(知有損失後2年內,自損失發生後5年內),而非依行政罰法。
D 書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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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31221
警械使用事件補償辦法
第 6 條
補償,應以金錢為之,並以生命、身體或財產實際所受損失之醫療費、不能工作損失、喪葬費或慰撫金等為限。
前項補償,以下列各款所定金額為最高數額,並得審酌第三人遭受損失及可歸責之程度,減輕或免除其金額:
一、死亡者,新臺幣六百萬元。
二、因傷致身心障礙者:
(一)極重度障礙:新臺幣四百五十萬元。
(二)重度障礙:新臺幣三百七十五萬元。
(三)中度障礙:新臺幣二百五十萬元。
(四)輕度障礙: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
三、前款以外之傷害者,新臺幣三十萬元。
四、財產損失者,新臺幣一百萬元。
依前項各款所定金額補償仍顯失公平時,補償機關得報請直接上級機關核准後,增加補償金額;有數補償機關時,應分別報請其直接上級機關核准。
前項增加補償之金額,不得逾第二項各款所定金額之三分之一。
第一項第二款之障礙等級,依身心障礙者鑑定作業辦法規定認定之。
補償,應以金錢為之,並以生命、身體或財產實際所受損失之醫療費、不能工作損失、喪葬費或慰撫金等為限。
前項補償,以下列各款所定金額為最高數額,並得審酌第三人遭受損失及可歸責之程度,減輕或免除其金額:
一、死亡者,新臺幣六百萬元。
二、因傷致身心障礙者:
(一)極重度障礙:新臺幣四百五十萬元。
(二)重度障礙:新臺幣三百七十五萬元。
(三)中度障礙:新臺幣二百五十萬元。
(四)輕度障礙: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
三、前款以外之傷害者,新臺幣三十萬元。
四、財產損失者,新臺幣一百萬元。
依前項各款所定金額補償仍顯失公平時,補償機關得報請直接上級機關核准後,增加補償金額;有數補償機關時,應分別報請其直接上級機關核准。
前項增加補償之金額,不得逾第二項各款所定金額之三分之一。
第一項第二款之障礙等級,依身心障礙者鑑定作業辦法規定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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