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下列何機關應置法醫師人員?
(A)地方法院
(B)高等法院
(C)高等行政法院
(D)地方法院檢察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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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1), B(37), C(3), D(703), E(0) #63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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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88052
六十八: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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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21743
第 68 條
高等檢察署以下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置法醫師,法醫師在二人以上者,置主任法醫師。法醫師,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主任法醫師,薦任第九職等或簡任第十職等。但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法醫師得列委任第五職等。
高等檢察署以下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置檢驗員,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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