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法官因事故不能執行職務時,得由地方法院院長命下列何者暫代其職務?
(A)法官助理
(B)候補法官
(C)司法事務官
(D)公設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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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 B(1071), C(27), D(4), E(0) #630927

詳解 (共 1 筆)

#5521758
第 82 條
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法官因事故不能執行職務時,得由地方法院院長命候補法官暫代其職務。
高等法院或地方法院法官因事故不能執行職務時,得由高等法院或地方法院院長調用其分院法官暫代其職務。
高等法院及其分院法官因事故不能執行職務時,得由高等法院院長調用地方法院或其分院法官暫代其職務。
最高法院法官因事故不能執行職務時,得由最高法院院長商調高等法院或其分院法官暫代其職務。
前二項暫代其職務之期間,不得逾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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