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7. 約定之採購標的,得標廠商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請求契約變更:
(A) 契約原標示之廠牌或型號,契約價金與市場行情明顯差異者,
(B) 契約原標示之分包廠商有營業且可供應,
(C)契約原標示之廠牌或型號不再製造或供應,
(D) 較契約原標示者較差或對機關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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