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公法人係指行政法上享有權利、負擔義務,具有一定職權且得設置機關以便行使,並藉此實現其行政上任
務之行政主體。下列何者具有公法人地位?
(A)臺北市信義區
(B)高雄市那瑪夏區
(C)屏東縣恆春鎮墾丁里
(D)臺東縣卑南鄉初鹿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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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20), B(2379), C(82), D(127), E(0) #3182931
統計: A(220), B(2379), C(82), D(127), E(0) #3182931
詳解 (共 6 筆)
#5983757
公法人之地方自治團體:直轄市、縣、省轄市、鄉、鎮、縣轄市、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新北市烏來區、桃園市復興區、臺中市和平區、高雄市那瑪夏區、茂林區、桃源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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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67629
地方制度法》的規定,只有「地方自治團體」才具有公法人地位,享有自治權能。
在各級行政區中,直轄市、縣(市)、鄉(鎮、市)以及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均為地方自治團體,具備公法人地位。相對地,直轄市的「區」 是市政府的派出機關,「村」與「里」 則是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區)公所下的行政編組,這些單位均不具有公法人地位。
根據上述原則,分析各選項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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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臺北市信義區:屬於直轄市的「區」,是地方行政區域劃分,不具公法人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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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高雄市那瑪夏區:這是一個「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依《地方制度法》規定,這是具有公法人地位的「地方自治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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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屏東縣恆春鎮墾丁里:「里」是鄉、鎮、縣轄市及區內的行政編組,不具有公法人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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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臺東縣卑南鄉初鹿村:「村」是鄉以內的行政編組,同樣不具有公法人地位。
因此,在本題四個選項中,僅 (B) 高雄市那瑪夏區 具有公法人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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