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甲原經乙市政府社會局核定為低收入戶並按月領有低收入生活扶助,嗣後社會局查知甲已將戶籍遷出乙市,乃以 A 函通知甲自即日起廢止其低收入戶資格並停止發給生活扶助。甲不服,循序提起訴願及撤銷訴訟,經行政法院撤銷 A 函,但社會局僅繼續發給確定判決後之生活扶助。甲依法應如何救濟?
(A)提起再審
(B)提起課予義務訴訟
(C)請求行政訴訟強制執行
(D)提起一般給付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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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9), B(954), C(163), D(2486), E(0) #3359168

詳解 (共 7 筆)

#6288581
甲原經乙市政府社會局核定為低收入戶並按月領有低收入生活扶助,嗣後社會局查知甲已將戶籍遷出乙市,乃以 A 函通知甲自即日起廢止其低收入戶資格並停止發給生活扶助。甲不服,循序提起訴願及撤銷訴訟,經行政法院撤銷 A 函,但社會局僅繼續發給確定判決後之生活扶助。甲依法應如何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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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提起再審❌
再審適用於法院確定判決後發現新事證或判決有重大瑕疵,這裡沒有涉及法院判決錯誤的問題,而是社會局不完全履行判決,因此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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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提起課予義務訴訟❌
課予義務訴訟適用於機關拒絕作成特定行政處分(如核發許可證),但這裡甲要的是「補發金錢」,不屬於課予義務訴訟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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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請求行政訴訟強制執行❌
行政訴訟的強制執行通常適用於已經明確判決行政機關要履行義務,而這裡法院的判決只是撤銷 A 函,並未直接命令補發款項,仍須透過 一般給付訴訟 來請求金錢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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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提起一般給付訴訟✔️行政訴訟法第8條
依據行政訴訟法第8條一般給付訴訟是針對行政機關的金錢特定行為義務提起的訴訟,適用於本案甲請求補發生活扶助金的情況,因此是正確的救濟途徑。

理由分析:

  1. 行政法院撤銷 A 函的效力
    行政法院已經判決撤銷社會局的 A 函,這表示該函自始無效,甲的低收入戶資格依法應當恢復,並應補發被違法停止期間的生活扶助金。

  2. 社會局僅發給確定判決後的扶助金,未補發過去應得款項
    這種情況下,甲可以主張社會局應補發從原違法停止發放日起至確定判決前應得的扶助金。

  3. 適當的救濟途徑——一般給付訴訟

    • 一般給付訴訟 是用來請求特定給付的行政訴訟類型,適用於行政機關有義務給付特定金錢(如補發扶助金)但不履行時。
    • 甲的請求涉及 「金錢給付」,而非單純請求機關履行義務(如發證、核准等),因此適合透過 一般給付訴訟 來請求補發欠缺的生活扶助金。

6784d1bd34df0.jpg#s-1009,6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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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87333
來自︱宇法司法四等函授︱提供的詳解(啊沒辦法阿每個都鑽石解,只好自己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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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目解答】(D)
人民請求國家為一定之行為時,國家應為之行為,可能是法律行為,也可能是事實行為。
如屬法律行為,可能為行政處分,亦可能為行政處分以外之其他法律行為。
如屬行政處分者,人民固應依行政訴訟法第 5 條之規定,提起課予義務訴訟。
如屬行政處分以外之法律行為或事實行為,則得依行政訴訟法第 8 條規定提起給付訴訟。(最高行政法院98判字第147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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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事實甲欲請求「通知函」送達之日至「確定判決前」之生活扶助(金錢給付)自屬行政訴訟法第 8 條規定提起給付訴訟之範疇,(D)之論述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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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 98 年度判字第 147 號 判決
案由摘要:退休給與事件
裁判日期:民國 98 年 02 月 19 日
裁判要旨:
人民請求國家為一定之行為時,國家應為之行為,可能是法律行為,也可
能是事實行為。如屬法律行為,可能為行政處分,亦可能為行政處分以外
之其他法律行為。如屬行政處分者,人民固應依行政訴訟法第 5  條之規
定,提起課予義務訴訟。如屬行政處分以外之法律行為或事實行為,則得
依行政訴訟法第 8  條規定提起給付訴訟。至於事實行為中之金錢給付
須因公法上原因發生財產上之給付,而其請求金額已獲准許或已確定應支
付或返還者,即得直接提起一般給付訴訟各級公立學校教職員之退休案
須先經主管機關加以審定,而退休案經審定後,退休教職員之退休金給付
請求權即已確定,審定機關應通知支給機關核轉退休教職員之原服務學校
,依法定日期發給退休金。是退休教職員於審定退休後,如因退休金發給
、執行等爭議涉訟,而本於退休金給付請求權對相關主管機關有所請求時
,因其請求權業經審定確定,即得逕依行政訴訟法第 8  條第 1  項規定
提起一般給付訴訟,無庸提起課予義務訴訟,請求相關主管機關作成核定
之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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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 第 8 條(一般給付訴訟
人民與中央或地方機關間,因公法上原因發生財產上之給付或請求作成行政處分以外之其他非財產上之給付,得提起給付訴訟。因公法上契約發生之給付,亦同。
前項給付訴訟之裁判,以行政處分應否撤銷為據者,應於依第四條第一項或第三項提起撤銷訴訟時,併為請求。原告未為請求者,審判長應告以得為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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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了五遍沒看懂在寫什麼,後面的題目也一樣,有夠文謅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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