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甲針對未通過環境影響評估之決定不服,向訴願管轄機關提起訴願,遭訴願無理由駁回後,仍不服訴
願決定,應於訴願決定書送達後多久期間內提起訴訟?
(A) 2 週內
(B) 2 個月內
(C) 30 日內
(D) 6 個月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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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7), B(2139), C(1261), D(49), E(0) #3115890
統計: A(67), B(2139), C(1261), D(49), E(0) #3115890
詳解 (共 7 筆)
#6141744
補:訴願➜訴訟
- 不服處分,自處分送達或公告期滿次日起算30日內提訴願▴利害關係人知悉起算,但超過3年不得提
- 機關收到訴願書次日3個月內作決定,得延長一次(2個月以下)
- 不服該決定,決定書送達次日2個月內提訴訟
歡迎再做其他補充ヾ(*´∀`*)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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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73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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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期間與訴願期間之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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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願期間:依《訴願法》第14條第1項,為「30日」(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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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期間:依《行政訴訟法》第106條第1項,為「2個月」(自訴願決定書送達後起算)。二者不同,切勿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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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長期間限制:
依《行政訴訟法》第106條第2項,撤銷訴訟自訴願決定書送達後,已逾3年者,不得提起。此為起訴之最長期間限制。 -
免經訴願程序之情形:
若依法不經訴願即得提起撤銷訴訟者(如經聽證程序作成之行政處分),依同條第3項,應於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後2個月內提起。 -
環評審查結論之法律性質:
未通過環境影響評估之審查結論,性質上屬行政處分,對開發單位或利害關係人之權利產生直接影響,自得對之提起訴願及撤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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