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甲開車因過失撞傷乙,乙請求甲賠償住院期間之看護費用,甲主張應扣除乙住院期間之通勤費用。甲之
主張屬於下列何者?
(A)過失相抵
(B)抵銷
(C)生計減輕
(D)損益相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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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6), B(140), C(117), D(943), E(0) #1786878
統計: A(96), B(140), C(117), D(943), E(0) #1786878
詳解 (共 3 筆)
#2967833
第 216-1 條
基於同一原因事實受有損害並受有利益者,其請求之賠償金額,應扣除所
受之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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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64427
這是一個法律上的平衡機制:「不能因為受傷反而發財」。
- 損益相抵(民法第 216-1 條):
- 意思是如果同一個損害原因(車禍),讓受害人(乙)雖然有「損失」(醫藥費、看護費),但也因此獲得了「利益」(省下了原本上班要花的通勤費、原本要吃的飯錢等),那麼在計算賠償金額時,應該把這些省下來的錢扣掉。
- 本題中,乙住院雖然受傷了,但也因為不用開車上班而省下了油錢、過路費等「通勤費用」,這就是損益相抵的典型例子。
- 為什麼其他選項錯誤? ❌
- (A) 過失相抵:這是指受害人乙自己也有錯(例如乙闖紅燈)。但題目沒說乙有錯,只是在討論「省下的錢」。
- (B) 抵銷:這是指「我欠你 10 萬,你也欠我 5 萬,所以我們互相抵銷」。但乙並沒有欠甲錢。
- (C) 生計減輕:這出現在 民法第 218 條,是指賠償義務人(甲)如果因為賠這筆錢會導致自己「生活過不下去」,法院可以酌減賠償金額。這與扣除通勤費用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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