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關於利害關係人提起訴願之法定要件,下列何者錯誤?
(A)利害關係人提起訴願,自知悉行政處分時起算訴願期間
(B)縱尚未知悉,利害關係人必須在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 3 年內,提起訴願
(C)利害關係人因為未受行政處分之送達,因此提起訴願之期間不受任何限制
(D)利害關係人若因天災遲誤法定訴願期間,得於原因消滅後 10 日內,申請回復原狀
統計: A(149), B(520), C(2602), D(207), E(0) #3150571
詳解 (共 9 筆)
第 14 條
訴願法第14條
訴願之提起,應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利害關係人提起訴願者,前項期間自知悉時起算。但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後,已逾三年者,不得提起。
訴願之提起,以原行政處分機關或受理訴願機關收受訴願書之日期為準。
訴願人誤向原行政處分機關或受理訴願機關以外之機關提起訴願者,以該機關收受之日,視為提起訴願之日
【解題】
縱尚未知悉,利害關係人必須在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 3 年內,提起訴願 → 正確
利害關係人因為未受行政處分之送達,因此提起訴願之期間不受任何限制 → 錯誤 → 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後,已逾三年者,不得提起
(D) 利害關係人若因天災遲誤法定訴願期間,得於原因消滅後 10 日內,申請回復原狀
訴願法§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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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利害關係人因為未受行政處分之送達,因此提起訴願之期間不受任何限制——錯誤。
此為錯誤選項。即使利害關係人因未受送達而不知行政處分,其訴願期間也非「不受任何限制」。依《訴願法》第14條第2項但書規定:「但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後,已逾三年者,不得提起。」因此,為兼顧法安定性,法律設有3年的最長期間限制,並非毫無限制。 -
(A)利害關係人提起訴願,自知悉行政處分時起算訴願期間——正確。
依《訴願法》第14條第2項本文規定:「利害關係人提起訴願者,前項期間自知悉時起算。」此為針對利害關係人起算點之特別規定,用意在於保障其於知悉處分前已無從起算期間之權益。 -
(B)縱尚未知悉,利害關係人必須在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 3 年內,提起訴願——正確。
此選項屬正確,其法律依據為《訴願法》第14條第2項之但書規定。縱使利害關係人始終未「知悉」行政處分,然為保持法秩序之安定性,法律明訂最終期限,不得於行政處分對外生效(達到或公告期滿)3年後再行提起訴願。 -
(D)利害關係人若因天災遲誤法定訴願期間,得於原因消滅後 10 日內,申請回復原狀——正確。
「回復原狀」制度係針對非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所作之特別救濟機制。此選項之敘述與《訴願法》相關規定之精神相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