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林老師發現大班小明背部有數條紫紅色瘀血傷痕,小明畏縮表示:「是我不乖,爸爸幫我『修理』的。」根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之通報規定,林老師應採取的處置何者正確?
(A) 應先行聯絡家長確認原因,確定為管教過當後再行通報
(B) 應先提交園務會議評估,釐清是否為風險家庭後再決定
(C) 應於通報前要求幼兒脫衣檢查並拍照,以詳細記錄傷情作為佐證
(D) 應於知悉事件後 24 小時內,至關懷通報平台通報並注意行政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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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6), B(6), C(39), D(284), E(0) #3903613
統計: A(36), B(6), C(39), D(284), E(0) #3903613
詳解 (共 2 筆)
#7384416
任何人對於兒童及少年不得有下列行為:
- 遺棄。
- 身心虐待。
- 利用兒童及少年從事有害健康等危害性活動或欺騙之行為。
- 利用身心障礙或特殊形體兒童及少年供人參觀。
- 利用兒童及少年行乞。
- 剝奪或妨礙兒童及少年接受國民教育之機會。
- 強迫兒童及少年婚嫁。
- 拐騙、綁架、買賣、質押兒童及少年。
- 強迫、引誘、容留或媒介兒童及少年為猥褻行為或性交。
- 供應兒童及少年刀械、槍砲、彈藥或其他危險物品。
- 利用兒童及少年拍攝或錄製暴力、血腥、色情、猥褻、性交或其他有害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之出版品、圖畫、錄影節目帶、影片、光碟、磁片、電子訊號、遊戲軟體、網際網路內容或其他物品。
- 迫使或誘使兒童及少年處於對其生命、身體易發生立即危險或傷害之環境。
- 帶領或誘使兒童及少年進入有礙其身心健康之場所。
- 強迫、引誘、容留或媒介兒童及少年為自殺行為。
- 其他對兒童及少年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為不正當之行為。
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教保服務人員、警察、司法人員、移民業務人員、戶政人員、村(里)幹事及其他執行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人員,於執行業務時知悉兒童及少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立即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 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
- 充當第四十七條第一項場所之侍應。
- 遭受第四十九條第一項各款之行為。
- 有第五十一條之情形。
- 有第五十六條第一項各款之情形。
- 遭受其他傷害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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