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4. 依就業保險法規定,保險費率由中央主管機關按被保險人當月之月投保薪資多少比率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
(A)0.5%~1%
(B)1%~1.5%
(C)1%~2%
(D)0.5%~2% 。
統計: A(9), B(4), C(46), D(4), E(0) #3778964
詳解 (共 2 筆)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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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與行政的分權平衡: 變更保險費率涉及人民(雇主、勞工)的荷包(財產權義務),原則上屬於「法律保留事項」,必須由立法院通過法律才能決定。但社會經濟環境、景氣、失業率變動非常快速,如果每次調整費率都要經過立法院三讀通過,會「緩不濟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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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間限制的「空白授權」: 為此,立法院在第 8 條中採取折衷辦法,先在法律裡畫好一條安全紅線(限定區間在 1% 至 2%),在這個安全的範圍內,把「具體調整多少」的權力授權給行政機關(勞動部擬訂、行政院核定)。這樣既遵守了「法律租稅原則(確保政府不能亂開價收保費)」,又兼顧了「行政權的靈活性(能快速應變經濟危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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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保基金財務健全(風險分擔原則): 就業保險的核心功能是社會安全網。當遇到如金融海嘯、重大疫情等系統性經濟危機時,失業人口會暴增,保險基金的「失業給付」與「育嬰留停津貼」支出會呈現破產級的飆升。此時法律必須留有「調高保費(最高到 2%)」的合法空間,才能及時救急、不讓社會保險制度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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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範行政權專斷(精算防禦機制): 雖然授權給行政機關,但為了防止官員一拍腦袋就任意加稅、加保費,條文第二項設有煞車皮:規定擬訂或調整費率時「應檢附精算報告」並「提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審議」。每一毛錢的調整都必須拿出科學數據來說服審議委員,具有高度的專業監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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穩定社會經濟負擔(微調原則): 條文明定調整時「其調幅以百分之零點一為原則」。這是一個「溫水煮青蛙」的漸進式保護條款,避免費率一次暴漲(例如突然從 1% 漲到 2%),導致企業(雇主)經營成本一夕劇增而引發倒閉、裁員潮,或是讓勞工的可支配所得突然大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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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鎖定法定下限: 雖然法律給了 1% ~ 2% 的彈性,但自民國 92 年(2003 年)《就業保險法》施行以來,台灣景氣與就保基金財務尚稱穩健,因此行政院核定的實際費率始終維持在法定最低下限的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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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併計收,財務獨立: 在企業運作申報時,雇主不會收到一張單獨的「就業保險費繳款單」。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會把「就業保險費(1%)」與「勞保普通事故保險費」合併在同一張單子上開立並收取。雖然合在一起收,但進入國庫後,就業保險基金是完全獨立專款專用的,兩筆錢絕不混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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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保險法》第 40 條(準用條款): 這是本法的「百搭條款」,明定就業保險的「月投保薪資」、「投保薪資調整」及「保險費負擔比例」等,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全部準用《勞工保險條例》及其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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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 決定計算保費的「分母(基數)」。目前就保的月投保薪資上限完全緊貼勞保(目前最高為 45,800 元),員工薪資再高,也只能用最高級距來計算保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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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條例》第 15 條(負擔比例): 決定這 1% 的保費由誰來付。實務上一般有一定雇主的受僱勞工,分擔比例為:雇主 70%、勞工 20%、政府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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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算公式範例】 若某員工月投保薪資為 30,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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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月總保費 = \( 30,000 \times 1\% = 300 \)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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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負擔 (70%) = \( 300 \times 70\% = 210 \)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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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自付 (20%) = \( 300 \times 20\% = 60 \)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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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補助 (10%) = \( 300 \times 10\% = 30 \)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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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0.5%~1% —— 錯誤(下限過低、上限太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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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因: 就業保險不只發「失業給付(60%~80%薪資)」,還包辦了「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提繳退休金(提職訓津貼期間)」以及「育嬰留職停薪津貼(80%薪資)」。經過精算,如果把費率定在 0.5% ~ 1%,其收到的保費規模連應付日常的育嬰留停津貼與基本失業給付都不夠,社會安全網會直接面臨破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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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1%~1.5% —— 錯誤(上限鎖得太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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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因: 這個選項看似把下限定在安全的 1%,但把上限鎖死在 1.5% 缺乏「宏觀的風險承載力」。萬一爆發全球性的連環經濟大蕭條,失業率飆破雙位數,行政機關發現就算調到 1.5% 基金還是會乾涸,卻受限於法律上限而無法再往上調,這就失去了當初「空白授權、保留彈性」的立法美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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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0.5%~2% —— 錯誤(下限放得太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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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因: 這個選項的上限 2% 是對的,但下限 0.5% 錯了。我國社會保險在精算底線上,評估台灣長期以來的平均失業風險與基本營運成本,最低限度就是需要 1% 的保費支撐。如果法律允許下調到 0.5%,在政治或選票考量下,行政機關可能會迫於民意壓力將費率降到 0.5% 來討好大眾,這將會嚴重危害整體就保基金的長期財務命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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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辦理投保(第 38 條第 1 項):【處 10 倍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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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如果根本不幫員工加保就業保險,一經查獲,會按照「該員工自受僱之日起,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處以 10 倍的罰鍰。另外,如果這段期間勞工因此無法請領失業給付,雇主還必須「賠償勞工同等金額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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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保費轉嫁給勞工(第 38 條第 2 項):【處 2 倍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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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依法必須分擔 70% 的保費,如果雇主耍小聰明,從員工薪水裡把這 70% 扣掉、叫員工全額自理,一經查獲,處雇主應負擔金額的 2 倍罰鍰,而且雇主必須把多扣的錢全部退還給勞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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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少報多/以多報少(第 38 條第 3 項):【處 4 倍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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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為了省保費(或幫員工虛報高薪),故意將員工的投保薪資級距「高報」或「低報」:按短報或多報之保險費金額,處以 4 倍罰鍰。如果因此導致勞工溢領了失業給付或津貼,勞保局會直接向雇主追繳溢領的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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