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及現行行政訴訟法之規定,甲所有坐落 A 市之土地,原來的土地使用分區為加油站用地,A 市政府報經內政部核定後,於 民國 110 年 8 月 23 日發布實施「A 市○○○都市計畫通盤檢討(主要計畫)案」(下稱系爭公告),將系爭加油站用地變更為「交通用地」。下列 何者錯誤?
(A)系爭公告屬法規性質,並不是行政處分,甲不得提起行政訴訟
(B)系爭公告其中具體項目已有直接限制甲之權益或增加其負擔,屬行政處分之性質
(C)甲認為系爭公告違法而直接損害其權利,得依都市計畫審查程序之規 定,提起都市計畫審查訴訟,請求宣告該都市計畫無效
(D)甲不需經訴願程序,即得提起都市計畫審查訴訟
統計: A(2575), B(218), C(348), D(476), E(0) #3225270
詳解 (共 6 筆)
◈釋字第742號解釋: 「都市計畫擬定計畫機關依規定所為定期通盤檢討,對原都市計畫作必要之變更,屬法規性質,並非行政處分。惟如其中具體項目有直接限制一定區域內特定人或可得確定多數人之權益或增加其負擔者,基於有權利即有救濟之憲法原則,應許其就該部分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以資救濟。」 行政訴訟法第237-18條第1項: 人民、地方自治團體或其他公法人認為行政機關依都市計畫法發布之都市計畫違法,而直接損害、因適用而損害或在可預見之時間內將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者,得依本章規定,以核定都市計畫之行政機關為被告,逕向管轄之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宣告該都市計畫無效。 A 把不得提起行政訴訟,與現行法不合。
(B) 系爭公告其中具體項目已有直接限制甲之權益或增加其負擔,屬行政處分之性質 ❌
◈釋字第742號解釋: 「惟如其中具體項目有直接限制一定區域內特定人或可得確定多數人之權益或增加其負擔者,基於有權利即有救濟之憲法原則,應許其就該部分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以資救濟。」 題目是將甲所有土地由加油站用地變更為交通用地,屬對特定土地利用之直接限制。
(C) 甲認為系爭公告違法而直接損害其權利,得依都市計畫審查程序之規定,提起都市計畫審查訴訟,請求宣告該都市計畫無效 ❌
◈行政訴訟法第237-18條第1項: 人民、地方自治團體或其他公法人認為行政機關依都市計畫法發布之都市計畫違法,而直接損害、因適用而損害或在可預見之時間內將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者,得依本章規定,以核定都市計畫之行政機關為被告,逕向管轄之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宣告該都市計畫無效。
(D) 甲不需經訴願程序,即得提起都市計畫審查訴訟 ❌
◈行政訴訟法第237-18條第1項: 人民、地方自治團體或其他公法人認為行政機關依都市計畫法發布之都市計畫違法,而直接損害、因適用而損害或在可預見之時間內將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者,得依本章規定,以核定都市計畫之行政機關為被告,逕向管轄之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宣告該都市計畫無效。 條文明定得逕向高等行政法院起訴。
(A) 系爭公告屬法規性質,並不是行政處分,甲不得提起行政訴訟
此為本題正確答案,即錯誤之敘述。
此選項的錯誤有兩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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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爭公告之定性:依司法院釋字第742號解釋,都市計畫擬定計畫機關依規定所為定期通盤檢討,對原都市計畫作必要之變更,「屬法規性質,並非行政處分」。就此而言,該選項前半段「屬法規性質,並不是行政處分」之敘述本身並無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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惟「甲不得提起行政訴訟」之結論錯誤:依釋字第156號解釋意旨,雖通盤檢討屬法規性質,惟如其中具體項目有直接限制一定區域內特定人或可得確定多數人之權益或增加其負擔者,基於有權利即有救濟之憲法原則,應許其就該部分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以資救濟。現行《行政訴訟法》更設有「都市計畫審查程序」專章(第237條之18至第237條之31),允許人民、地方自治團體或其他公法人認為都市計畫違法,而直接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者,得逕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宣告該都市計畫無效。
因此,甲依題目所述,其土地遭變更為交通用地,確屬「直接損害其權利」之情形,依法自得提起都市計畫審查訴訟。該選項稱「甲不得提起行政訴訟」,與現行法規及憲法保障訴訟權之意旨完全牴觸,故為錯誤。
(B) 系爭公告其中具體項目已有直接限制甲之權益或增加其負擔,屬行政處分之性質
此選項之敘述為正確。如前所述,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變更雖屬法規性質,但其具體項目若直接限制人民權益或增加其負擔,則應就該部分賦予行政處分之定性,以保障人民之訴訟權。本題中,甲之土地由加油站用地變更為交通用地,確實對其土地權益產生直接限制,此部分之認定為正確。
(C) 甲認為系爭公告違法而直接損害其權利,得依都市計畫審查程序之規定,提起都市計畫審查訴訟,請求宣告該都市計畫無效
此選項之敘述為正確。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18第1項規定:「人民、地方自治團體或其他公法人認為行政機關依都市計畫法發布之都市計畫違法,而直接損害、因適用而損害或在可預見之時間內將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者,……得……提起訴訟,請求宣告該都市計畫無效。」本題中,甲之土地經公告變更為交通用地,核屬直接損害其權利之情形,自得依上開規定提起都市計畫審查訴訟。
(D) 甲不需經訴願程序,即得提起都市計畫審查訴訟
此選項之敘述為正確。都市計畫審查程序係有別於傳統撤銷訴訟之特別救濟程序,不採訴願前置主義。人民無須先經訴願程序,即可逕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宣告都市計畫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