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基於有權利即有救濟之原則,人民之訴訟權不因其身分而被剝奪。下列何者不具有訴訟權之主體地位,無法提出法律救濟?
(A)受刑人認為獄中管理措施嚴重侵害基本權利
(B)母親代理流產之胎兒控告醫師醫療疏失
(C)同學因冒用校長名義巡堂遭學校記大過
(D)公務人員就影響權益的不當公權力措施,經申訴、再申訴後,向法院請求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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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9), B(1583), C(333), D(140), E(0) #3295524
統計: A(129), B(1583), C(333), D(140), E(0) #3295524
詳解 (共 4 筆)
#73607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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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受刑人認為獄中管理措施嚴重侵害基本權利。受刑人雖因服刑而自由受限,但其基本人權(如醫療權、訴訟權等)仍受憲法保障。倘若其認為監所的管理措施已嚴重侵害其基本權利,自得依法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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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母親代理流產之胎兒控告醫師醫療疏失。在我國現行法制下,胎兒於訴訟上具有部分權利能力。根據《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胎兒關於其可享受之利益,有當事人能力。此外,司法實務見解亦認為,父母在胎兒娩出前可作為法定代理人,依法代理胎兒提起訴訟,法院應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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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同學因冒用校長名義巡堂遭學校記大過。過往,實務見解多認為學生僅能在遭受退學等改變學生身分的處分時,始得提起行政訴訟。然而,大法官釋字第784號解釋已明確指出,各級學校學生如認其權利因學校之公權力措施(例如記大過)而遭受侵害,即得提起行政爭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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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公務人員就影響權益的不當公權力措施,經申訴、再申訴後,向法院請求救濟。大法官釋字第785號解釋已指出,公務人員保障法關於申訴、再申訴的規定,並未剝奪公務員依法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因此,公務人員就影響其權益的公權力措施,於用盡內部救濟途徑(申訴、再申訴)後,可依法向行政法院提起訴訟。
綜合以上分析,上述四個選項所描述之情形(包括受刑人、胎兒、學生、公務人員),其訴訟主體地位均已獲法律或實務見解所肯認,原則上均享有訴訟權。然而,若就法定權利主體之身分判斷,胎兒之地位最容易產生疑義。雖依現行法可代理其提起訴訟,但若胎兒未來娩出時為死產,依民法第7條之規定,其權利能力將溯及消滅,則先前代其提起之訴訟恐將失所附麗。
故本題之正確選項為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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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91598
這題到底在問什麼?
胎兒控告醫療疏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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