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甲於今年被發現冒朋友乙之名代為參加普通考試,依公務人員考試法之規定,甲最快可於何時再參加國家考試?
(A)明年
(B) 5 年後
(C)繳清罰款後即可再參加
(D)終身不得再參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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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5), B(1644), C(65), D(509), E(0) #3703982
統計: A(115), B(1644), C(65), D(509), E(0) #3703982
詳解 (共 5 筆)
#7269037
l 冒名頂替、偽造或變造應考證件、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使考試發生不正確之結果
→五年內不得應考
l 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終身不得再參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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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48293
24 甲於今年被發現冒朋友乙之名代為參加普通考試,依公務人員考試法之規定,甲最快可於何時再參加國家考試?
(A)明年
(B) 5 年後
(C)繳清罰款後即可再參加
(D)終身不得再參加
公務人員考試法22條
應考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考試前發現者,撤銷其應考資格。考試時發現者,予以扣考。考試後榜示前發現者,不予錄取。考試訓練階段發現者,撤銷其錄取資格。考試及格後發現者,撤銷其考試及格資格,並註銷其考試及格證書。其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檢察機關辦理:
一、有第十二條第一項但書各款情事之一。
二、冒名頂替。
三、偽造或變造應考證件。
四、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使考試發生不正確之結果。
五、不具備應考資格。
應考人有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情事之一者,自發現之日起五年內不得應考試院舉辦或委託舉辦之各種考試。
一、有第十二條第一項但書各款情事之一。
二、冒名頂替。
三、偽造或變造應考證件。
四、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使考試發生不正確之結果。
五、不具備應考資格。
應考人有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情事之一者,自發現之日起五年內不得應考試院舉辦或委託舉辦之各種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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