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關於行政處分之效力,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有瑕疵之行政處分,自始不發生效力
(B)書面之行政處分自送達相對人及已知之利害關係人起發生效力
(C)書面以外之行政處分於行政機關用適當方法使相對人及已知之利害關 係人知悉行政處分之內容時,發生效力
(D)一般處分如未特定生效日期,自公告日或刊登政府公報、新聞紙最後登 載日起,發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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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56), B(14), C(33), D(61), E(0) #3865678
統計: A(456), B(14), C(33), D(61), E(0) #3865678
詳解 (共 6 筆)
#7347863
(A) 有瑕疵之行政處分,自始不發生效力—無效之行政處分才自始不生效力。(行政程序法 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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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瑕疵的行政處分不一定自始無效。僅有具備「重大明顯瑕疵」的處分才會自始、當然、絕對不發生效力(行政程序法第 111 條)。若瑕疵非屬重大明顯,則為「得撤銷」的違法處分,在撤銷前仍屬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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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69807
行政程序法§111:行政處分無效之判斷標準
行政處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無效:
一、不能由書面處分中得知處分機關者。
二、應以證書方式作成而未給予證書者。
三、內容對任何人均屬不能實現者。
四、所要求或許可之行為構成犯罪者。
五、內容違背公共秩序、善良風俗者。
六、未經授權而違背法規有關專屬管轄之規定或缺乏事務權限者。
七、其他具有重大明顯之瑕疵者。
一、不能由書面處分中得知處分機關者。
二、應以證書方式作成而未給予證書者。
三、內容對任何人均屬不能實現者。
四、所要求或許可之行為構成犯罪者。
五、內容違背公共秩序、善良風俗者。
六、未經授權而違背法規有關專屬管轄之規定或缺乏事務權限者。
七、其他具有重大明顯之瑕疵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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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110:行政處分之效力
1.書面之行政處分自送達相對人及已知之利害關係人起;書面以外之行政處分自以其他適當方法通知或使其知悉時起,依送達、通知或使知悉之內容對其發生效力。
2.一般處分自公告日或刊登政府公報、新聞紙最後登載日起發生效力。但處分另訂不同日期者,從其規定。
3.行政處分未經撤銷、廢止,或未因其他事由而失效者,其效力繼續存在。
4.無效之行政處分自始不生效力。
2.一般處分自公告日或刊登政府公報、新聞紙最後登載日起發生效力。但處分另訂不同日期者,從其規定。
3.行政處分未經撤銷、廢止,或未因其他事由而失效者,其效力繼續存在。
4.無效之行政處分自始不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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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重大瑕疵才會讓行政處分自始無效。
B:正確。
C:正確。
D: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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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71964
(A)§110Ⅲ(中度瑕疵)行政處分未經撤銷、廢止,或未因其他事由而失效者,其效力繼續存在。
Ⅳ(重大明顯瑕疵)無效之行政處分自始不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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