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在某些行政領域中,依法律特別規定,提起訴願前,須先向原處分機關表示不服。下列何者不屬於此種程序?
(A)依集會遊行法之申復
(B)依專利法之再審查
(C)依政府採購法之申訴
(D)依兵役法之複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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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8), B(216), C(822), D(330), E(0) #3563716

詳解 (共 6 筆)

#6782309
在某些行政領域中,依法律特別規定,提起訴願前,須先向原處分機關表示不服。下列何者不屬於此種程序?
(A) 依集會遊行法之申復✔️
根據《集會遊行法》,對於主管機關(警察機關)關於集會、遊行之申請所為之許可、不許可、限制或撤銷、廢止許可之決定不服者,應先向原主管機關之上級警察機關「申復」。對申復結果再不服,才能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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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依專利法之再審查✔️
當專利申請人對智慧財產局的核駁審定書不服時,必須先申請「再審查」。對於再審查的結果仍然不服,才能提起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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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依政府採購法之訴❌
  1. 所謂訴願先行程序,是指法律特別規定,人民對於行政處分不服時,不能馬上提起訴願,必須先向原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提出異議、申復、複核等,請求重新審查。必須要走完這個程序後,如果仍然不服,才能接著提起訴願。
  2. 政府採購法建立了一套獨立的「異議、申訴」雙級救濟制度。廠商對招標、審標、決標之異議處理結果不服,是向「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提起「申訴」。依據政府採購法第 83 條,審議判斷,視同訴願決定若再不服,是直接提起行政訴訟,而不是提起訴願。
  3. 因此,政府採購法議」,才是訴願行程序政府採購法訴」,是當於訴願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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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依兵役法之複核✔️
役男對於體位判定或兵役相關處分不服時,必須先依法向原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申請「複核」。對於複核結果不服,才能提起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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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題考的是 行政程序中「訴願前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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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C) 依政府採購法之申訴(不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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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24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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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下列程序,何者不得取代訴願程序?

(A)政府採購法之申訴審議程序

(B)公務人員保障法之復審程序

(C) 稅捐稽徵法之復查程序

(D)行政執行法之聲明異議程序

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320-110年-110司法特種考試_五等_錄事:法學大意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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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59943

訴願先行程序─異議程序


異議程序於各該法規範中並不相同,主要有以下類型:

1. 稅捐稽徵法:申請復查 (稅捐法§35)。

2. 商標法:異議 (商標法§48)。

3. 專利法:申請再審查 (專利法§48)。

4. 集會遊行法:申復 (集遊法§16)。

5. 兵役法:申請複核 (兵役法施行法§40)。

6. 藥事法:異議 (藥事法§99)。

7. 全民健康保險法、勞工保險條例:審議 (健保法§5、勞保條例§5)。

8. 釋字382:學生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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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22364

本題所稱的「先行程序」,是指在提起訴願前,法律特別規定必須先向原處分機關或其他行政機關尋求救濟的程序。這些程序的共同特點是:

  1. 法律明定為提起訴願的必要前置程序

  2. 目的是讓行政機關有自我審查的機會,減輕訴願機關負擔

  3. 未經此程序即提起訴願,訴願機關會以程序不合法駁回

? 各選項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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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項 程序名稱 法律依據 是否為訴願先行程序 說明
(A) 申復 集會遊行法第16條 ✅  室外集會遊行之負責人對主管機關不予許可等處分不服時,於2日內提出申復,之後才能提起訴願。
(B) 再審查 專利法 ✅  發明專利申請人對初審核駁審定不服,必須申請再審查,對再審查決定不服才能提起訴願。
(C) 申訴 政府採購法 ❌  政府採購法第83條規定,申訴程序本身就是訴願的替代程序。對申訴審議判斷不服者,直接提起行政訴訟,無須再經訴願程序。
(D) 複核 兵役法施行法第69條 ✅  役男對兵役體位判定不服時,應先申請複核,對複核結果不服者,仍得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 重點說明

(C) 選項的特殊性

政府採購法的申訴程序與其他先行程序有本質上不同:

  • 先行程序(如申復、再審查、複核):是訴願的前置階段,完成後仍須訴願

  • 申訴程序:是訴願的替代程序,完成後跳過訴願,直接進入行政訴訟

因此,政府採購法之申訴不屬於「提起訴願前須先經過」的程序,而是「取代訴願」的程序,故為本題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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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願先行程序」 是指在提起訴願之前,法律要求人民必須先向原處分機關或其他法定機關提出復查、異議、審議、申訴等請求,由該機關先進行審查與自我省察,若對其決定仍有不服,才能正式提起訴願。以下為常見須踐行訴願先行程序之類型:

? 一、稅務案件:復查程序

根據《稅捐稽徵法》第35條規定,納稅義務人對於核定稅捐之處分不服,應於法定期限內先申請復查;若對復查決定仍有不服,始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此乃稅捐稽徵法所定之訴願先行程序,稽徵機關須先行自我審查核課處分之合法性及妥適性。

? 二、政府採購案件:異議及申訴程序

依《政府採購法》第74條、第75條、第76條規定,廠商對於機關關於招標、審標、決標之爭議,應先以書面向招標機關提出異議;若對異議處理結果不服,或招標機關逾期不為處理,始得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提出申訴。該申訴審議判斷,視同訴願決定,亦即申訴程序即為訴願先行程序。

? 三、海關緝私案件:聲明異議

依《海關緝私條例》第47條規定,受處分人對海關之緝私處分不服,應先以書面向原處分海關申請復查(即聲明異議);若對復查決定仍有不服,始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 四、行政執行案件:聲明異議

依《行政執行法》第9條規定,義務人對於行政執行機關所為之執行命令、執行方法等執行行為,認有侵害利益之情事,得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經直接上級主管機關作成異議決定後,如仍不服,始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此一聲明異議程序,乃提起訴願之先行程序。

? 五、全民健康保險案件:爭議審議

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6條規定,保險對象或投保單位對於健保署之核定不服,應先申請爭議審議;若對審議結果仍有不服,始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 六、教師案件:申訴程序(得選擇)

依《教師法》第33條規定,教師對主管機關或學校有關其個人權益之措施不服,得選擇先提起申訴,或逕行提起訴願。若選擇先提起申訴,則須於申訴決定後仍有不服,始得提起訴願。此屬「得選擇」之先行程序,非強制規定。

? 七、專利案件:再審查

依《專利法》規定,申請人對於專利申請之核駁審定不服,應先申請再審查;若對再審查決定仍有不服,始得依法提起訴願。

? 八、律師、會計師等專門職業人員懲戒案件:覆審或覆核

對於律師、會計師、建築師、技師、醫師等專門職業人員之懲戒處分不服,依各該專業法律規定,通常須先向各該懲戒委員會之覆審或覆核委員會請求覆審;若對覆審決定仍有不服,始得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

法律依據彙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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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領域 先行程序名稱 主要法條依據
稅捐稽徵 復查 稅捐稽徵法第35條
政府採購 異議 → 申訴 政府採購法第74條至第76條
海關緝私 復查(聲明異議) 海關緝私條例第47條
行政執行 聲明異議 行政執行法第9條
全民健康保險 爭議審議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6條
教師權益 申訴(得選擇) 教師法第33條
專利申請 再審查 專利法
專門職業人員懲戒 覆審或覆核 各該專業法律

補充說明:三種易混淆的「例外」程序

除上述訴願先行程序外,實務上尚有幾種與訴願程序有關的特別規定,常與訴願先行程序混淆,謹一併說明如下:

  1. 不得提起訴願,逕向普通法院救濟:如《社會秩序維護法》、《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裁罰案件,不得提起訴願,應逕向普通法院聲明異議。

  2. 視同訴願之程序:如《政府採購法》第83條規定,採購申訴審議判斷視同訴願決定,亦即該申訴程序本身即取代訴願,無須再另行提起訴願。

  3. 免經訴願,得逕行提起行政訴訟:如《行政訴訟法》第6條之確認訴訟、第8條之一般給付訴訟,以及交通裁決事件訴訟,均不須先經訴願程序,得直接向行政法院起訴。

總結

訴願先行程序係立法者為因應行政處分之專業性、技術性或大量集體作成之特性,而於特別法中明定之制度,其目的在於給予行政機關先行自我省察、迅速更正錯誤之機會,以減輕上級機關及行政法院之負擔。常見須踐行訴願先行程序之類型包括:稅務復查、政府採購異議及申訴、海關緝私復查、行政執行聲明異議、全民健康保險爭議審議等。不同法律領域所稱之先行程序名稱各異(復查、異議、申訴、審議、聲明異議等),本質上均屬訴願先行程序,須踐行完畢後,始得合法提起訴願

实际上,我国行政救济体系并非以「直接提起诉愿」为常态。相反地,法律设计了一个让行政机关自我反省的程序,也就是「诉愿前置主义」。也就是说,要提起「撤销诉讼」(请求法院撤销一个违法的行政处分)或「课予义务诉讼」(请求法院命令行政机关做出某个特定处分,例如核发证照),原则上都必须先走完诉愿程序,如果对诉愿结果不服,才能向行政法院提起诉讼。

真正会遇到的「直接提起」情形,其实可以分为两大类:

  • 其一,是根本「不用经过诉愿」,直接向「行政法院」提起其他类型的诉讼。这主要是针对「确认诉讼」和「一般给付诉讼」。

  • 其二,是某些特定的「撤销诉讼」或「课予义务诉讼」,法律明文规定「免除」诉愿程序,当事人可以不提诉愿,直接向「行政法院」起诉。

以下针对这两种「直接提起」情形,分别举例说明。

?️ 情形一:根本不用诉愿,直接向「行政法院」起诉

这指的是提起下列两种诉讼类型时,依法本就不需要先经过诉愿程序

  • 确认诉讼:当人民只想「确认」一个行政处分「无效」,或确认「违法」(例如,一个处分已经执行完毕且无法恢复原状),而不是要撤销它时,就可以跳过诉愿程序。不过,要提起「确认处分无效」的诉讼,必须先向原处分机关请求确认其无效,如果被拒绝或30天内没得到答复,才可以向法院起诉。

    • ? 实例一:用「确认诉讼」挑战已结束的临检:司机某甲在深夜被警察拦检,事后他认为这次临检过程违法。但因为临检已经结束,无法透过「撤销诉讼」来改变。这时,某甲就可以直接向行政法院提起「确认诉讼」,请求法院确认该次临检行为是违法的。

    • ? 实例二:用「确认诉讼」挑战「重大明显瑕疵」的处分:某乙收到一张罚单,上面连基本的违规时间、地点都没写。这种「重大明显瑕疵」的处分可能自始无效。某乙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确认行政处分无效诉讼」,无须先经过诉愿。

  • 一般给付诉讼:当人民请求的「给付」内容不是要行政机关作成「行政处分」,而是请求提供「行政处分以外的其他公法上给付」,例如请求发给「补偿金」、「津贴」或请求「返还不当得利」等,就可以直接提起「一般给付诉讼」。

    • ? 实例:用「一般给付诉讼」请求政府补助:某丙符合某市政府的「青年创业补助」申请资格,并按流程提出申请。但市政府迟迟未发放补助款。这时,某丙可以直接向行政法院提起「一般给付诉讼」,请求法院判命市政府给付该笔补助款,不用先提诉愿。

? 情形二:特定「撤销或课予义务诉讼」,依法免诉愿

这指的是依法本应「先诉愿后诉讼」的「撤销诉讼」或「课予义务诉讼」,但法律特别规定「免除」诉愿程序,允许当事人直接向「行政法院」提起。

  • 经听政程序后作出的行政处分:若行政机关作成行政处分前,已依法举行过正式的「听证」程序,当事人若仍不服,就可以直接提起撤销诉讼或课予义务诉讼,免去诉愿程序。

    • ? 实例:挑战「经过听证」的都市计画:某县政府欲征收一块土地作为都市计画用地,依法举办了正式的「听证会」。地主某丁在听证会上充分表达了反对意见,但最终征收处分仍对他不利。此时,某丁就可以直接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销诉讼」,不必先提诉愿。

  • 法律明文规定直接提起「交通裁决事件」:对于交通违规的裁决处分不服,依《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可以直接向地方法院「行政诉讼庭」提起「交通裁决事件诉讼」,而不必先提诉愿。

    • ? 实例:直接对交通罚单提告:某戊因违规停车收到一张900元的罚单,他觉得自己并未违规。他可以跳过诉愿程序,直接向地方法院行政诉讼庭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撤销该罚单。

  • 其他法律明定「视同诉愿」的程序:某些特别法规定了一套「相当于诉愿的救济程序」。当这套程序走完后,其决定就「视同诉愿决定」,如果不服,可以直接向「行政法院」起诉,不必再经过一次「诉愿」。

    • ? 实例:公务人员对「免职令」不服:某己是一名公务人员,因故被服务机关处以「免职」处分。他依据《公务人员保障法》,应向「公务人员保障暨培训委员会」(保训会)提起「复审」。保训会的「复审决定」就「视同诉愿决定」。若某己仍不服,就可以直接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销诉讼」,不用再提一次诉愿。

  • 法律明定「免除」诉愿的独立诉讼:某些法律明定当事人可以直接提起诉讼。

    • ? 实例:地方议员「当选无效」之诉:某庚参选地方议员,以些微差距获胜。但落选的对手认为某庚在选前买票,可以依《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规定,直接向「民事法院」提起「当选无效之诉」。此诉讼直接向法院提起,无诉愿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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