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之規定,下列有關不動產經紀人員 的義務與責任之敘述,何者不正確?
(A)經紀人員向委託人交易之相對人以不動產說明書解說前得 不須經委託人簽章
(B)應依實際成交價金或租金按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報酬標準 計收
(C)經紀人員對於因業務知悉或持有他人祕密,不得無故洩漏
(D)經紀人員在執行業務過程中,應以不動產說明書向委託人 交易之相對人解說 (出處: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 16 條第 19 條第 23 條第 2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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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46752

不動產經紀管理條例_第23條

經紀人員在執行業務過程中,應以不動產說明書與委託人交易之相對人解說。

前項說明書於解說前應經委託人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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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31507
經紀人員應專任一經紀業,並不得為自己或他經紀業執行仲介或代銷業務
但經所屬經紀業同意為他經紀業執行業務者,不在此限。



經紀人員在執行業務過程中,應以不動產說明書向與委託人交易之相對人
解說。前項說明書於提供解說前,應經委託人簽章。


第 25 條

經紀人員對於因業務知悉或持有之他人秘密,不得無故洩漏。

第 19 條

經紀業或經紀人員不得收取差價或其他報酬,其經營仲介業務者,並應依
實際成交價金或租金按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報酬標準計收。
違反前項規定者,其已收取之差價或其他報酬,應於加計利息後加倍返還
支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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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868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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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11567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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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條(經紀人員應專任一職)  經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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