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7. 起造人因故不能於自領得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之日起6個月內開工時,應敘明原因,申請展期1次,期限為
(A)1
(B)2
(C)3
(D)6個月。未依規定申請展期,或已逾展期期限仍未開工者,其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自規定得展期之期限屆滿之日起,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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