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 甲為自己之利益,擅自將乙停放甲門口之腳踏車出售並交付予善意丙,並自丙收受約定價金。乙不得對甲 為下列何種主張?
(A)物上請求權
(B)不法管理
(C)不當得利
(D)侵權責任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71), B(71), C(22), D(15), E(0) #4026347
統計: A(171), B(71), C(22), D(15), E(0) #4026347
詳解 (共 6 筆)
#7512559
物上請求權(物權請求權):
物主討回東西的權利。但不可對抗善意第三人。
---
第 767 條
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妨害其所有權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
前項規定,於所有權以外之物權,準用之。
第 948 條
以動產所有權,或其他物權之移轉或設定為目的,而善意受讓該動產之占有者,縱其讓與人無讓與之權利,其占有仍受法律之保護。但受讓人明知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讓與人無讓與之權利者,不在此限。
動產占有之受讓,係依第七百六十一條第二項規定為之者,以受讓人受現實交付且交付時善意為限,始受前項規定之保護。
8
0
#7618165
甲把乙的腳踏車賣給丙,屬於「無權處分」。因為丙是「善意」的,依《民法》動產善意取得規定,善意丙已經合法取得該腳踏車之所有權。原所有人乙已經失去了腳踏車的所有權!
(A)物上請求權
民法767
I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妨害其所有權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
II前項規定,於所有權以外之物權,準用之。
既然善意丙已經合法取得所有權,乙就不再是該腳踏車的所有人。乙既然不是所有人,法律上就根本無法對甲(或對丙)主張民法第 767 條之「物上請求權」!故 (A) 為乙不得主張之項目。
(B)不法管理
(B)不法管理
民法177
I管理事務不合於前條之規定時,本人仍得享有因管理所得之利益,而本人所負前條第一項對於管理人之義務,以其所得之利益為限。
II前項規定,於管理人明知為他人之事務,而為自己之利益管理之者,準用之。
甲明知為他人(乙)之事務,竟為自己之利益而管理(擅自賣車),乙得主張適用無因管理之規定,請求甲返還因管理所生之利益(即甲向丙收取的全部價金)。
(C)不當得利
(C)不當得利
民法179
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
甲無法律上原因,處分乙之財產而收取價金,致乙受有失去所有權之損害,乙得依不當得利請求甲返還賣車所得利益。
(D)侵權責任
(D)侵權責任
民法184
I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II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甲故意不法侵害乙之所有權,致乙受有財產損害,乙得依侵權行為規定請求甲負損害賠償責任(如車子當時的市價)。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