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有關藥事法對於藥品廣告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非藥事法所稱之藥品,不得為醫療效能之標示或宣傳
(B)藥局可以賣血氧機搭配贈送消炎止痛藥,以協助民眾對抗疫情
(C)藥品廣告之刊登內容,不得超過衛生機關原核准之內容
(D)藥品廣告之有效期間,是自證明文件之核發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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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 B(2362), C(6), D(9), E(0) #3279166

詳解 (共 7 筆)

#6522104
起算日比較 我覺得更重要! 學名藥: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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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73179
藥事法第68條 藥物廣告不得以左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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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74905
法規名稱: 藥事法
第 七 章 藥物廣告之管理
非本法所稱之藥物,不得為醫療效能之標示或宣傳。(A)
藥物廣告在核准登載、刊播期間不得變更原核准事項。(C)
藥物廣告,經中央或直轄市衛生主管機關核准者,其有效期間為一年,自核發證明文件之日起算。期滿仍需繼續廣告者,得申請原核准之衛生主管機關核定展延之;每次展延之期間,不得超過一年。(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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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19890
(A) 非藥事法所稱之藥品,不得為醫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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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68253
常考!!建議表格全背!!115-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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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75835
(A)
藥事法第 69 條
非本法所稱之藥物,不得為醫療效能之標示或宣傳。
(B)
藥事法第 68 條
藥物廣告不得以左列方式為之:
一、假借他人名義為宣傳者。
二、利用書刊資料保證其效能或性能。
三、藉採訪或報導為宣傳。
四、以其他不正當方式為宣傳。
藥師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藥師公會或主管機關移付懲戒:
六、違反藥學倫理規範者。
七、前六款以外之其他業務上不正當行為
(C)
藥物廣告所用之文字圖畫,應以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所核定之藥物名稱、劑型、處方內容、用量、用法、效能、注意事項、包裝及廠商名稱、地址為限
(D)
藥物廣告,經中央或直轄市衛生主管機關核准者,其有效期間為一年自核發證明文件之日起算。期滿仍需繼續廣告者,得申請原核准之衛生主管機關核定展延之;每次展延之期間,不得超過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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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76649
【藥學倫理規範 第四十三條】
藥師不以誇大不實之廣告或不正當之方法招徠病人或民眾或促銷藥物。
ref:https://www.taiwan-pharma.org.tw/public/public_bulletin_content.php?id=3297&src=top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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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倫理規範會被移付懲戒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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