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 大學生甲認為學校不允許他在學校布告欄張貼支持某政治人物的海報,侵害其言論自由。下列關於救濟途 徑的敘述,何者正確?
(A)甲沒有被退學,故不能救濟
(B)甲應該先向學校提起申訴
(C)甲得逕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D)甲得逕向憲法法庭聲請判決其基本權是否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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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8), B(2399), C(155), D(60), E(0) #3368437

詳解 (共 6 筆)

#6291958
大學生甲認為學校不允許他在學校布告欄張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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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25720
A 甲沒有被退學,故不能救濟: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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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第784號【各級學校學生之行政爭訟權案】
爭點:本院釋字第382號解釋有關各級學校學生行政爭訟權之解釋,應否部分變更?
解釋文:本於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各級學校學生認其權利因學校之教育或管理等公權力措施而遭受侵害時,即使非屬退學或類此之處分,亦得按相關措施之性質依法提起相應之行政爭訟程序以為救濟,無特別限制之必要。於此範圍內,本院釋字第382號解釋應予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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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第382號:限制學生對學校所為之處分提起爭訟之判例違憲?
解釋文:各級學校依有關學籍規則或懲處規定,對學生所為退學或類此之處分行為,足以改變其學生身分並損及其受教育之機會,自屬對人民憲法上受教育之權利有重大影響,此種處分行為應為訴願法行政訴訟法上之行政處分。受處分之學生於用盡校內申訴途徑,未獲救濟者,自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行政法院四十一年判字第六號判例,與上開意旨不符部分,應不予援用,以符憲法保障人民受教育之權利及訴訟權之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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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第784號解釋理由書:
一、系爭解釋(釋字382)應予變更:
各級學校學生基於學生身分所享之學習權及受教育權,或基於一般人民地位所享之身體自主權、人格發展權、言論自由、宗教自由或財產權等憲法上權利或其他權利,如因學校之教育或管理等公權力措施而受不當或違法之侵害,應允許學生提起行政爭訟,以尋求救濟,不因其學生身分而有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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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爭解釋以人民受教育之權利為憲法所保障,學生因學校之退學或類似之處分行為,足以改變其學生身分並損及其受教育之機會,自屬對其受教育之權利有重大影響,於用盡校內申訴途徑後,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不因其學生身分而受影響。惟如學生所受處分係為維持學校秩序、實現教育目的所必要,且未侵害其受教育之權利者(例如記過、申誡等處分),則僅能循學校內部申訴途徑謀求救濟,不許其提起行政爭訟,係對具學生身分者提起行政爭訟權之特別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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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甲應該先向學校提起申訴:正確
C 甲得逕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錯誤
國民教育法第45條
1 「學生權益之救濟,依本法所定申訴再申訴程序行之。」
2 「學生對學校有關其個人之懲處、其他措施或決議,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者,得由其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代為向學校提出申訴;不服學校申訴決定,得向學校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再申訴;其提起訴願者,受理訴願機關應於十日內,將該事件移送應受理之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或學生再申訴評議委員會,並通知學生及其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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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教育法第46條
4 原懲處、措施或決議性質屬行政處分者,其再申訴決定視同訴願決定;不服再申訴決定者,得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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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甲得逕向憲法法庭聲請判決其基本權是否受侵害:錯誤
憲法第59條
1 「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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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根據釋字第784號【各級學校學生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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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95140
大學生甲認為學校不允許他在學校布告欄張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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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86277
(B) 甲應該先向學校提起申訴 大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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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大學生甲認為學校不允許他在學校布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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