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 關於民事訴訟之法院管轄,下列何者正確?
(A)請求分割共有土地訴訟,得由共有人住所地法院管轄
(B)因交通事故發生車禍請求賠償,得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
(C)對數人提起訴訟,被告住所不同,僅得由最多被告住所之法院管轄
(D)買賣房屋糾紛,被告遷居美國,於國內現無住所,原告僅得向美國法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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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89), B(2666), C(171), D(68), E(0) #3225273
統計: A(489), B(2666), C(171), D(68), E(0) #3225273
詳解 (共 10 筆)
#6278277
(A) 請求分割共有土地訴訟,得由共有人住所地法院管轄
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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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因交通事故發生車禍請求賠償,得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O)
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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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題:
28 甲家住臺東,於連假期間騎機車至屏東遊玩,行經墾丁時,汽車臨停於路旁之駕駛乙(家住臺中)突開車門,甲閃避不及,因此而身受重傷。甲若欲起訴向乙請求民事損害賠償,其得向何法院提起訴訟? (A) 僅得向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起訴
(B) 僅得向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起訴
(C) 得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或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起訴
(D) 得向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或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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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對數人提起訴訟,被告住所不同,僅得由最多被告住所之法院管轄
第 20 條
共同訴訟之被告數人,其住所不在一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住所地之法院俱有管轄權。但依第四條至前條規定有共同管轄法院者,由該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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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買賣房屋糾紛,被告遷居美國,於國內現無住所,原告僅得向美國法提起訴訟
第 3 條
對於在中華民國現無住所或住所不明之人,因財產權涉訟者,得由被告可扣押之財產或請求標的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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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63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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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請求分割共有土地訴訟,得由共有人住所地法院管轄:此為錯誤。依《民事訴訟法》第10條第1項之規定,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分割共有土地訴訟,係因不動產分割涉訟,應由該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專屬管轄,共有人之住所地法院對此並無管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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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對數人提起訴訟,被告住所不同,僅得由最多被告住所之法院管轄:此為錯誤。依《民事訴訟法》第20條前段之規定,共同訴訟之被告數人,其住所不在一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住所地之法院俱有管轄權,此時數個法院均有管轄權,原告可向其中任一起訴。選項中所述「僅得由最多被告住所之法院管轄」於法無據,並非我國民事訴訟法所採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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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買賣房屋糾紛,被告遷居美國,於國內現無住所,原告僅得向美國法院提起訴訟:此為錯誤。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之法院不能行使職權者,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是為以原就被原則。被告於我國無住所,屬涉外事件,其管轄之規定,依《民事訴訟法》第3條第1項,對於中華民國無住所之人,因財產權涉訟者,得由被告可扣押財產或請求標的物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則原告仍得向我國法院提起訴訟,並非僅得向美國法院起訴。此外,被告在國內無住所,原告尚可依同法第3條之規定,向可扣押財產之所在地或請求標的物(即房屋)之所在地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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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81633
(D) 買賣房屋糾紛,被告遷居美國,於國內現無住所,原告僅得向美國法提起訴訟
第 27 條
定法院之管轄,以起訴時為準。-----就算於起訴後被告遷居美國,起訴時的法院仍有管轄權(管轄恆定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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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40888
實踐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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