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 下列何者為中央政府的「經常門歲出」?
(A)提供給人民「自購住宅低利貸款」的利息補貼支出
(B)補助地方政府購買消防車輛的支出
(C)中央部會分期付款購置公務車輛的支出
(D)中央部會購置技術發明專利權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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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62), B(118), C(225), D(77), E(0) #3791255
統計: A(662), B(118), C(225), D(77), E(0) #3791255
詳解 (共 4 筆)
#7345322
根據《預算法》第10條第3項的規定:「歲出,除增置或擴充、改良資產及增加投資為資本支出,應屬資本門外,均為經常支出,應列經常門。」據此,經常門歲出係指不具資產形成性質的消費性、經常性支出,如人事費、業務費、獎補助費及利息補貼等;反之,凡涉及資產增置、改良或增加投資者,則應歸屬資本門。逐項檢視各選項如下:
(A) 提供給人民「自購住宅低利貸款」的利息補貼支出——正確。
此為政府為協助民眾購屋所提供之利息補貼,屬於消費性補助支出,不涉及政府資產的增置、改良或投資,依上開預算法第10條第3項規定,應歸列為經常門歲出。
(B) 補助地方政府購買消防車輛的支出——錯誤。
此為補助地方政府購置資產(消防車輛),該資產歸地方政府所有,惟就中央政府補助行為而言,該筆支出最終用以「增置資產」,性質上仍屬資本支出,應歸列為資本門歲出。
(C) 中央部會分期付款購置公務車輛的支出——錯誤。
購置公務車輛係以分期付款方式增置資產,無論付款方式為何,其本質均為「增置資產」,依上開預算法第10條第3項規定,應歸列為資本門歲出。
(D) 中央部會購置技術發明專利權的支出——錯誤。
購置專利權係取得無形資產,屬「增置或擴充、改良資產」之範疇,依上開預算法第10條第3項規定,應歸列為資本門歲出。實務上,無形資產之取得亦歸屬於資本門處理。
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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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選項 | 支出內容 | 經常門/資本門 |
|---|---|---|
| (A) | 自購住宅低利貸款利息補貼 | 經常門 |
| (B) | 補助地方政府購買消防車輛 | 資本門 |
| (C) | 分期付款購置公務車輛 | 資本門 |
| (D) | 購置技術發明專利權 | 資本門 |
綜上所述,符合中央「經常門歲出」定義者,僅有選項(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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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58975
經常門:消耗性支出
資本門:會增加「資產」(可長期使用或金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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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本門:會增加「資產」(可長期使用或金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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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算法
第 10 條
歲入、歲出預算,按其收支性質分為經常門、資本門。
歲入,除減少資產及收回投資為資本收入應屬資本門外,均為經常收入,應列經常門。
歲出,除增置或擴充、改良資產及增加投資為資本支出,應屬資本門外,均為經常支出,應列經常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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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歲入、歲出預算,按其收支性質分為經常門、資本門。
歲入,除減少資產及收回投資為資本收入應屬資本門外,均為經常收入,應列經常門。
歲出,除增置或擴充、改良資產及增加投資為資本支出,應屬資本門外,均為經常支出,應列經常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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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歲入、歲出預算經常、資本門劃分標準
(二)歲出方面:
1.歲出資本門:
(1)用於購置土地(地上物補償、拆遷及整地等費用)及房屋之
支出。
(2)用於營建工程之支出(含規劃設計費、工程管理費及電梯空
調等附屬設備費)。
(3)用於購置耐用年限 2年以上且金額 1萬元以上之機械及設備
(含電腦軟體設備費)、交通及運輸設備(含車輛所需之各
項配備及貨物稅)及什項設備之支出。
(4)各級學校圖書館及教學機關為典藏用之圖書報章雜誌等購置
支出與其他機關購置圖書設備之支出。
(5)分期付款購置及取得產權之資本租賃方式之電腦設備等支出
。
(6)用於購置技術發明專利權或使用權、版權等之支出。
(7)為取得資本資產所必須一次性支付之各項附加費用支出。
(註:附加費用如為獲得及使用資產前所必須付出之成本,
應併入該資產列為資本門,惟如屬分期繳納之汽車燃
料使用費、牌照稅等,則應列為經常門。)
(8)用於國內外民間企業之投資支出。
(9)用於對營業基金、非營業特種基金及其他投資國庫撥款增加
資本(本金)之支出。
(10)營業基金以盈餘轉作增資之支出。
(11)補助地方政府用於資本性之支出。
(12)委託研究、補助捐贈私人團體用於資本性之支出。
(13)國防支出中用於下列事項支出:
甲、土地購置。
乙、醫院、學校、眷舍等非用於軍事設施之營建工程。
丙、非用於製造軍用武器、彈藥之廠、庫等營建工程。
丁、購置耐用年限 2年以上且金額 1萬元以上之儀器設備(
不含軍事武器與戰備支援裝備)。
(14)其他資本支出:用於道路、橋樑、溝渠等公共工程(含規劃
設計費、工程管理費、附屬設施及專責興建各該公共工程機
關之人事費用等)之支出。
2.歲出經常門:凡不屬於以上資本支出之各類歲出均屬之。
(二)歲出方面:
1.歲出資本門:
(1)用於購置土地(地上物補償、拆遷及整地等費用)及房屋之
支出。
(2)用於營建工程之支出(含規劃設計費、工程管理費及電梯空
調等附屬設備費)。
(3)用於購置耐用年限 2年以上且金額 1萬元以上之機械及設備
(含電腦軟體設備費)、交通及運輸設備(含車輛所需之各
項配備及貨物稅)及什項設備之支出。
(4)各級學校圖書館及教學機關為典藏用之圖書報章雜誌等購置
支出與其他機關購置圖書設備之支出。
(5)分期付款購置及取得產權之資本租賃方式之電腦設備等支出
。
(6)用於購置技術發明專利權或使用權、版權等之支出。
(7)為取得資本資產所必須一次性支付之各項附加費用支出。
(註:附加費用如為獲得及使用資產前所必須付出之成本,
應併入該資產列為資本門,惟如屬分期繳納之汽車燃
料使用費、牌照稅等,則應列為經常門。)
(8)用於國內外民間企業之投資支出。
(9)用於對營業基金、非營業特種基金及其他投資國庫撥款增加
資本(本金)之支出。
(10)營業基金以盈餘轉作增資之支出。
(11)補助地方政府用於資本性之支出。
(12)委託研究、補助捐贈私人團體用於資本性之支出。
(13)國防支出中用於下列事項支出:
甲、土地購置。
乙、醫院、學校、眷舍等非用於軍事設施之營建工程。
丙、非用於製造軍用武器、彈藥之廠、庫等營建工程。
丁、購置耐用年限 2年以上且金額 1萬元以上之儀器設備(
不含軍事武器與戰備支援裝備)。
(14)其他資本支出:用於道路、橋樑、溝渠等公共工程(含規劃
設計費、工程管理費、附屬設施及專責興建各該公共工程機
關之人事費用等)之支出。
2.歲出經常門:凡不屬於以上資本支出之各類歲出均屬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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