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 關於民事程序上公開審理原則之適用,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民事督促程序,原則上不適用公開審理原則
(B)關於非訟事件之關係人、證人、鑑定人之訊問,並非以公開審理為原則
(C)於普通訴訟程序,法院為審理時,得經兩造合意,而不進行公開審理
(D)遺產分割請求事件之審理,均應適用公開審理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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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38), B(320), C(493), D(3439), E(0) #3189085
統計: A(438), B(320), C(493), D(3439), E(0) #3189085
詳解 (共 8 筆)
#6185433
關於民事程序上公開審理原則之適用,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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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民事督促程序,原則上不適用公開審理原則
法院應不訊問債務人,就支付命令之聲請為裁定。
裁定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裁定前不行言詞辯論者,除別有規定外,得命關係人以書狀或言詞為陳述。
(B) 關於非訟事件之關係人、證人、鑑定人之訊問,並非以公開審理為原則
訊問關係人、證人或鑑定人,不公開之。但法院認為適當時得許旁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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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於普通訴訟程序,法院為審理時,得經兩造合意,而不進行公開審理
當事人提出之攻擊或防禦方法,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隱私、業務秘密,經當事人聲請,法院認為適當者,得不公開審判;其經兩造合意不公開審判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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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遺產分割請求事件之審理,均應適用公開審理原則
家事事件之處理程序,以不公開法庭行之。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審判長或法官應許旁聽:
一、經當事人合意,並無妨礙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虞。
二、經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聲請。
三、法律別有規定。
審判長或法官認為適當時,得許就事件無妨礙之人旁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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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鎖起來,自己找的法條,有錯請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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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53432
27 關於民事程序上公開審理原則之適用,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民事督促程序,原則上不適用公開審理原則
(不是訴訟不用審理,督促程序是你去法院申請支付命令,法院審核後核發支付命令。叫債務人還錢,不還錢就強制執行。)
(B)關於非訟事件之關係人、證人、鑑定人之訊問,並非以公開審理為原則
(非訟事件法34條,訊問關係人、證人或鑑定人,不公開。)
(C)於普通訴訟程序,法院為審理時,得經兩造合意,而不進行公開審理
(民訴法195之1條,不公開審判之要件:當事人提出攻擊或防禦方法,涉及第三人隱私、業務秘密,經當事人聲請,法院認為適當者,
得不公開審判;其經兩造合議不公開審判者,亦同。)
(D)遺產分割請求事件之審理,均應適用公開審理原則
(家事事件法第9條,家事事件處理程序,以不公開法庭行之。遺產分割屬於家事事件丙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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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29442
(A) 民事督促程序,原則上不適用公開審理原則
【民事訴訟法】
第508條:
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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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要求債務人給付金錢或其他替代物或有價證券
可以先不用對債務人提出訴訟
而是先透過督促程序
向法院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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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12 條:
法院應不訊問債務人,就支付命令之聲請為裁定。
法院應不訊問債務人,就支付命令之聲請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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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21 條:
判決,除別有規定外,應本於當事人之言詞辯論為之。
判決,除別有規定外,應本於當事人之言詞辯論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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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34 條:
1 裁定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2 裁定前不行言詞辯論者,除別有規定外,得命關係人以書狀或言詞為陳述。
1 裁定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2 裁定前不行言詞辯論者,除別有規定外,得命關係人以書狀或言詞為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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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關於非訟事件之關係人、證人、鑑定人之訊問,並非以公開審理為原則
【非訟事件法】
第 34 條:
訊問關係人、證人或鑑定人,不公開之。但法院認為適當時得許旁聽。
訊問關係人、證人或鑑定人,不公開之。但法院認為適當時得許旁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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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於普通訴訟程序,法院為審理時,得經兩造合意,而不進行公開審理
【民事訴訟法】
第 192 條:
言詞辯論,以當事人聲明應受裁判之事項為始。
言詞辯論,以當事人聲明應受裁判之事項為始。
第 195-1 條:
當事人提出之攻擊或防禦方法,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隱私、業務秘密,經當事人聲請,法院認為適當者,得不公開審判;其經兩造合意不公開審判者,亦同。
當事人提出之攻擊或防禦方法,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隱私、業務秘密,經當事人聲請,法院認為適當者,得不公開審判;其經兩造合意不公開審判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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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遺產分割請求事件之審理,均應適用公開審理原則
【家事事件法】
第 3 條:
下列事件為丙類事件:
六、因繼承回復、遺產分割、特留分、遺贈、確認遺囑真偽或其他繼承關係所生請求事件。
六、因繼承回復、遺產分割、特留分、遺贈、確認遺囑真偽或其他繼承關係所生請求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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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1 家事事件之處理程序,以不公開法庭行之。......
1 家事事件之處理程序,以不公開法庭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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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66517
A) 民事督促程序,原則上不適用公開審理原則——正確
督促程序係債權人為請求法院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而設,其性質屬「非訟事件」的一種。我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明定,該程序「不適用公開審理原則」。其審查方式以書面審理為原則,並未對債務人開庭或進行言詞辯論,自亦無公開審理原則之適用,故本選項正確。
(B) 關於非訟事件之關係人、證人、鑑定人之訊問,並非以公開審理為原則——正確
非訟事件程序原則上並非以公開審理為原則。依《非訟事件法》第34條規定,對於此等關係人、證人或鑑定人的訊問,原則上不公開,除非法院認為適當時,方得許旁人旁聽。此乃考量關係人權益、隱私等因素,故本選項正確。
(C) 於普通訴訟程序,法院為審理時,得經兩造合意,而不進行公開審理——正確
我國民事訴訟雖以公開審理為原則,但亦設有例外規定。《民事訴訟法》第195條之1明定,當事人提出之攻擊防禦方法如「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隱私、業務秘密」,經當事人聲請且法院認為適當,或「經兩造合意」者,即得不公開審判。由此可知,經當事人間之合意,普通訴訟程序之審理即可排除公開審理原則之適用,故本選項正確。
(D) 遺產分割請求事件之審理,均應適用公開審理原則——錯誤
此為本題之錯誤選項。遺產分割請求事件現歸屬於《家事事件法》所規範之家事訴訟事件,該法考量到家事事件常涉及當事人間不欲人知之私密與隱私事項,為保護家庭成員,原則上係以「不公開審理為原則」。司法實務指出,家事事件法固規定以不公開法庭行之。因此,遺產分割事件之審理並非「均應適用公開審理原則」,應以不公開審理為原則,故本選項之敘述為錯誤。惟須補充說明者,如經當事人合意或符合其他法定事由,仍例外得公開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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