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之身心障礙者,係指下列各款身體系統構造或功能,有損傷或不全導致顯著偏離或喪失,而影響其活動與參與社會生活,請問何者不包含在內?
(A)神經系統構造及心智功能;
(B)大腦皮質與脊髓神經系統功能;
(C)泌尿、新陳代謝與內分泌系統相關構造;
(D)皮膚與相關構造及其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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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5), B(102), C(63), D(171), E(0) #203555
統計: A(25), B(102), C(63), D(171), E(0) #203555
詳解 (共 2 筆)
#173832
第五條(身心障礙者之定義)
| 本法所稱身心障礙者,指下列各款身體系統構造或功能,有損傷或不全導致顯著偏離或喪失,影響其活動與參與社會生活,經醫事、社會工作、特殊教育與職業輔導評量等相關專業人員組成之專業團隊鑑定及評估,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 |
| 一、神經系統構造及精神、心智功能。 |
| 二、眼、耳及相關構造與感官功能及疼痛。 |
| 三、涉及聲音與言語構造及其功能。 |
| 四、循環、造血、免疫與呼吸系統構造及其功能。 |
| 五、消化、新陳代謝與內分泌系統相關構造及其功能。 |
| 六、泌尿與生殖系統相關構造及其功能。 |
| 七、神經、肌肉、骨骼之移動相關構造及其功能。 |
| 八、皮膚與相關構造及其功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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