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 依「防焰性能試驗基準」規定,有關每平方公尺質量超過四五○公克經防焰性能認證審查合格之具熱收
縮性厚纖維製品,其材料之防焰性能,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餘焰時間不得超過十秒
(B)餘燃時間不得超過二十秒
(C)碳化面積不得超過五十平方公分
(D)碳化距離不得超過三十公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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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34), B(608), C(123), D(127), E(0) #596745
統計: A(234), B(608), C(123), D(127), E(0) #596745
詳解 (共 4 筆)
#5088190
三、防焰物品或其材料之防焰性能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餘焰時間:
1.地毯等地坪舖設物類不得超過二十秒。
2.薄纖維製品(每平方公尺質量四五0公克以下者)不得超過三
秒。
3.厚纖維製品(每平方公尺質量超過四五0公克者)不得超過五
秒。
4.展示用廣告板不得超過十秒。
(二)餘燃時間:
1.薄纖維製品不得超過五秒。
2.厚纖維製品不得超過二十秒。
3.展示用廣告板不得超過三十秒。
(三)碳化面積:
1.薄纖維製品不得超過三十平方公分。
2.厚纖維製品不得超過四十平方公分。
3.展示用廣告板不得超過五十平方公分。
(四)碳化距離:
1.地毯等地坪舖設物類不得超過十公分。
2.具熱收縮性之纖維製品不得超過二十公分。
(五)接焰次數:具熱熔融性之纖維製品應達三次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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