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 某國中張老師被學校指控於學期間頻繁遲到,並有三次未依規定完成成績登錄。校長認為張老師未盡教學義務,擬以此為由提出不續聘。教評會部分成員主張應直接送請主管機關核定,避免節外生枝;但教學組長提出應依程序先召開校事會議,聽取當事人說明及全體討論。請問依據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下列敘述何者最為正確?
(A)教師考核不佳,學校行政單位得逕送教育局辦理不續聘,不必經校事會議
(B)教師涉有違失,但若本人無異議,即可逕行不續聘處分
(C)教師是否有不續聘之具體事實,應先召開校事會 議進行審議
(D)教評會為最高審議單位,校事會議可視情況召開,不具強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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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 B(21), C(403), D(54), E(0) #3804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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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81837
✅ 答案: (C) 教師是否有不續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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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16335
校事會議是處理不適任教師的核心機制,若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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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77669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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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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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79006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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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C) 教師是否有不續聘之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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