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 簽約購屋後,若買方事後發現房屋有瑕疵,可先要求建商負起什麼責任?
(A)民事賠償
(B)侵權責任
(C)刑事責任
(D)行政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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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970), B(165), C(34), D(114), E(0) #142771

詳解 (共 3 筆)

#2514575

民法359

買賣因物有瑕疵,而出賣人依前五條之規定,

應負擔保之責者,買受人得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

但依情形,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者,買受人僅得請求減少價金。

民法360

買賣之物,缺少出賣人所保證之品質者買受人得不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

請求不履行之損害賠償;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物之瑕疵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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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44125

民法359

買賣物有瑕疵,買方得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價。
若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者,買方僅得請求減少價金。

民法360

買賣之物,缺少賣方的品質保證,買方得不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而請求不履行之損害賠償;賣方故意不告知物之瑕疵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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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29778

解釋:

購屋後如果買方發現房屋存在瑕疵,可以依照民法中的「瑕疵擔保責任」要求賣方(如建商)負起民事賠償的責任。這包括修繕瑕疵、降低價金、甚至解除契約並返還已付款項。

其他選項分析:

  • (B) 侵權責任:侵權責任通常是針對損害他人權益的行為,但購屋瑕疵一般屬於契約上的瑕疵擔保,而非一般侵權行為。

  • (C) 刑事責任:刑事責任涉及違法犯罪行為,如詐欺、偽造文件等。房屋瑕疵問題通常不構成刑事犯罪,除非建商涉及欺詐或故意隱瞞重大瑕疵。

  • (D) 行政責任:行政責任涉及違反政府法令規定,如違建、環評不符等,與一般購屋瑕疵問題無直接關係。

因此,購屋發現瑕疵時,買方主要是要求建商負擔民事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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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29933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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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81105 制定) 民法 第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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