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 關於共有物之分割,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共有人訂定協議分割契約後,拒不辦理分割登記,他共有人得請求法院裁判分割
(B)法院就共有不動產為原物分配的裁判分割時,其分割非經登記,不生效力
(C)共有人的應有部分於分割前已有其他物權負擔者,該其他物權負擔於分割後即移存於該共有人分
割所得之部分
(D)共有物分割後,共有人取得分得部分的單獨所有權,其效力係向後發生而非溯及既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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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0), B(26), C(120), D(535), E(0) #2049316
統計: A(170), B(26), C(120), D(535), E(0) #2049316
詳解 (共 6 筆)
#4986474
(A)依據民法第824條第1項,必須待至協議決定後消滅時效完成,才能訴請分割,而時效是15年
(B)形成訴訟中通常只要法院判決就發生形成效力,將物權直接變動
(C)要看其他物權負擔人參與裁判分割之情形如何,並非絕對。
(D)依據民法第824-1第一項,共有人自共有物分割之效力發生時起,取得分得部分之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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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79220
A錯,因為要等消滅時效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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