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 關於行政罰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出於過失者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
(B)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而應處罰鍰,數機關均有管轄權者,由法 定罰鍰額最高之主管機關管轄
(C)行政機關為公布姓名或照片等影響名譽之處分時,應依受處罰者之申 請,舉行聽證
(D)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 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得減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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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61), B(1846), C(125), D(646), E(0) #3865682

詳解 (共 7 筆)

#7348067
(A)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出於過失者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 ❌
第7條
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予處罰

(B)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而應處罰鍰,數機關均有管轄權者,由法定罰鍰額最高之主管機關管轄✅第31條第二項

(C)行政機關為公布姓名或照片等影響名譽之處分時,應依受處罰者之申請,舉行聽證 ❌
第43條
行政機關為第二條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裁處前,應依受處罰者之申請,舉行聽證。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有前條但書各款情形之一。
二、影響自由或權利之內容及程度顯屬輕微。
三、經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零四條規定,通知受處罰者陳述意見,而未於期限內陳述意見。
(影響名譽處分為第二條第三款 不在43條範圍內)

(D)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 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得減輕處罰

第9條

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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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70089
行政罰法§7:有責任始有處罰原則
1.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予處罰。
2.法人、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之非法人團體、中央或地方機關或其他組織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者,其代表人、管理人、其他有代表權之人或實際行為之職員、受僱人或從業人員之故意、過失,推定為該等組織之故意、過失。 
A:行政法故意過失都罰。「出於過失者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 」是刑法§12的規定。
ㅤㅤ
行政罰法§31:管轄權競合之處理方式及移送管轄
1.一行為違反同一行政法上義務,數機關均有管轄權者,由處理在先之機關管轄。不能分別處理之先後者,由各該機關協議定之;不能協議或有統一管轄之必要者,由其共同上級機關指定之。
2.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而應處罰鍰,數機關均有管轄權者,由法定罰鍰額最高之主管機關管轄。法定罰鍰額相同者,依前項規定定其管轄。
3.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應受沒入或其他種類行政罰者,由各該主管機關分別裁處。但其處罰種類相同者,如從一重處罰已足以達成行政目的者,不得重複裁處。
4.第一項及第二項情形,原有管轄權之其他機關於必要之情形時,應為必要之職務行為,並將有關資料移送為裁處之機關;為裁處之機關應於調查終結前,通知原有管轄權之其他機關。 
B:正確。
ㅤㅤ
行政罰法§43:舉行聽證及其例外情形
行政機關為第二條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裁處前,應依受處罰者之申請,舉行聽證。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有前條但書各款情形之一。
  二、影響自由或權利之內容及程度顯屬輕微。
  三、經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零四條規定,通知受處罰者陳述意見,而未於期限內陳述意見。 
行政罰法§2:其他種類行政罰之要件
本法所稱其他種類行政罰,指下列裁罰性之不利處分:
  一、限制或禁止行為之處分:限制或停止營業、吊扣證照、命令停工或停止使用、禁止行駛、禁止出入港口、機場或特定場所、禁止製造、販賣、輸出入、禁止申請或其他限制或禁止為一定行為之處分。
  二、剝奪或消滅資格、權利之處分:命令歇業、命令解散、撤銷或廢止許可或登記、吊銷證照、強制拆除或其他剝奪或消滅一定資格或權利之處分。
  三、影響名譽之處分:公布姓名或名稱、公布照片或其他相類似之處分。
  四、警告性處分:警告、告誡、記點、記次、講習、輔導教育或其他相類似之處分。 
C:行政機關施以影響名譽之處分時無依受罰者聲請舉行聽證的必要。
ㅤㅤ
行政罰法§9:責任能力
1.未滿十四歲人之行為,不予處罰。
2.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人之行為,得減輕處罰。
3.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予處罰。
4.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者,得減輕處罰。
5.前二項規定,於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之。
D: 行為人完全喪失辨識其行為違法(辨識能力)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控制能力)時,應不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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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47216
(A) 錯誤依《行政罰法》原則:故意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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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72020
(A)§7(責任條件,採過失主義,舉輕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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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78212

答案是 B。這題主要考《行政罰法》的 故意過失、管轄競合、公布姓名、責任能力。

一、(A) ❌ 錯誤

題目:

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出於過失者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

這句剛好講反了。

《行政罰法》第7條第1項:

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予處罰。

也就是說:

行政罰原則上採「責任主義」

只要行為人有:

  • 故意,或

  • 過失

原則上即可處罰。

並不是「過失必須法律特別規定才能處罰」。

? A錯。

二、(B) ✅ 正確

這是《行政罰法》第24條第1項的重要規定。

如果:

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

而且:

應處罰鍰

並且:

數個機關都有管轄權

則:

由法定罰鍰額最高之主管機關管轄。

因此題目敘述完全符合規定。

? 記憶:

一行為+數義務+數機關 → 最高罰鍰機關管

? B正確。

三、(C) ❌ 錯誤

題目說:

行政機關為公布姓名或照片等影響名譽之處分時,應依受處罰者之申請,舉行聽證。

錯在「應依申請舉行聽證」。

行政罰法對於公布姓名、照片等措施,重點是:

行政機關在作成公布姓名或照片等影響名譽之處分前,應給予受處罰者陳述意見之機會。

並不是:

「受處罰者一申請,就必須舉行聽證」。

⚠️ 國考陷阱

陳述意見 ≠ 聽證

一般行政處罰程序原則上是給予:

陳述意見機會

不是一律舉行聽證。

? C錯。

四、(D) ❌ 錯誤

題目:

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得減輕處罰。

這裡錯在「得減輕」。

《行政罰法》第9條:

如果行為人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

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者

或

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

是:

不予處罰。

如果只是:

顯著降低辨識能力或依辨識而行為之能力

才是:

得減輕處罰。

所以要分成兩層:

精神/心智狀態 法律效果
完全不能辨識違法 不予處罰
完全欠缺依辨識而行為能力 不予處罰
顯著降低辨識能力 得減輕處罰
顯著降低依辨識而行為能力 得減輕處罰

題目講的是「不能」及「欠缺」,因此應該是不予處罰,不是得減輕。

? D錯。

? 本題快速整理

選項 判斷 關鍵
A ❌ 行政罰採責任主義,故意或過失原則上均可處罰
B ✅ 一行為+數義務+數機關 → 法定最高罰鍰機關管轄
C ❌ 公布姓名等應給予陳述意見機會,不是依申請必須聽證
D ❌ 「不能/欠缺」→ 不予處罰;「顯著降低」→ 得減輕

? 最值得背的三句

故意過失 → 原則可罰

一行為數義務 → 最高罰鍰機關管

不能/欠缺 → 不罰;顯著降低 → 得減輕

所以答案:

✅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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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53819

 

  • (A) 故意過失責任(《行政罰法》第 7 條第 1 項)

    • 法條規定: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予處罰。

    • 白話理解:行政罰的原則是只要有過失就要罰(不管是故意還是不小心過失都要罰)。這跟刑法「過失犯以有特別規定才罰」不同!行政罰是過失就直接開罰,不需要特別規定。因此 (A) 寫「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是錯的。

  • (B) 數機關管轄競合(《行政罰法》第 31 條第 1 項)(正確)

    • 法條規定: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而應處罰鍰,數機關均有管轄權者,由法定罰鍰額最高之主管機關管轄。

    • 白話理解:如果你做了一個違規動作,同時觸犯了環境部跟衛生局的規定,兩個機關都可以罰,為了避免重複或紊亂,法律規定讓罰款金額上限最高的那個機關出來統一開罰。因此 (B) 是完全正確的。

  • (C) 名譽處分與聽證程序(《行政罰法》第 43 條)

    • 法條規定:行政機關為剝奪或限制權利之裁罰性不利處分前,原則上應依受處罰者之申請舉行聽證。但公布姓名或照片等影響名譽之處分,屬於同條但書排出的例外情形(免舉行聽證)。

    • 白話理解:如果政府要勒令停業或廢止執照(重度影響權利),民眾申請就要辦聽證會;但如果只是「公布違法廠商姓名、照片(名譽處分)」,政府可以免給聽證程序直接公布。因此 (C) 寫「應依申請舉行聽證」是錯的。

  • (D) 責任能力(《行政罰法》第 9 條第 3 項)

    • 法條規定: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予處罰。

    • 白話理解:如果行為當時完全無法辨識違法(達到無責任能力程度),法律是直接「不處罰」,而不是只有「得減輕處罰」(只有當程度僅達「顯著降低」時,才稱為得減輕處罰)。因此 (D) 寫「得減輕處罰」是錯的。

3. 生活化例子

  • (A) 的例子:你騎機車闖紅燈,跟你警察說:「對不起我剛剛在恍神沒看到(過失)。」警察依然可以合法開單,不需要法律特別寫「本條處罰過失」才能開罰。

  • (B) 的例子:某工廠偷排毒廢水,同時違反《水污染防治法》(最高可罰 2,000 萬元)與《廢棄物清理法》(最高可罰 1,000 萬元)。因為水污法規定的最高金額比較高,所以由負責水污法主管權限的環保局單位主導統一開罰。

  • (C) 的例子:餐廳多次違規使用過期食材,衛生局依照規定將該餐廳名稱與負責人照片公布在官網上。衛生局不需要先舉辦聽證會才能公布。

  • (D) 的例子:一名精神疾病患者在發作期間完全失去行為辨識能力,衝進公共場所抽菸違反菸害防制法,依第 9 條第 3 項規定是「不予處罰」(免罰),而非「打折減輕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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