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下列關於民法真正條件規定之敘述,何者正確?
(A)公司經理人之報酬請求權,以通過董事會普通決議為停止條件
(B)以客觀上不能實現之事實為內容之條件,為民法之不能條件
(C)法律行為成立時,其成就與否業已確定,為民法之既成條件
(D)依當事人之特約,使條件成就之效果,不於條件成就之時發生者,依其特約
統計: A(7), B(31), C(10), D(55), E(0) #3663831
詳解 (共 4 筆)
民法 第 99 條(停止條件與解除條件)
1. 附停止條件之法律行為,於條件成就時,發生效力。
2. 附解除條件之法律行為,於條件成就時,失其效力。
3. 依當事人之特約,使條件成就之效果,不於條件成就之時發生者,依其特約。
以下針對各選項進行解析與民法「條件」的概念說明:
選項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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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錯誤:公司經理人之委任、解任及報酬,依公司法規定須經董事會過半數同意(普通決議)。此為「法定要件」(法律直接規定的特別生效要件),而非當事人以意思表示自由附屬的「真正條件」(意定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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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錯誤:以客觀上不能實現之事實為內容的條件,學理上稱為「不能條件」,但其並非民法所認可之「真正條件」。民法上的真正條件必須是「未來客觀上不確定」的事實;不能條件屬於「不真正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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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錯誤:法律行為成立時,條件成就與否業已確定者,學理上稱為「既成條件」。因其缺乏「未來不確定性」,故亦屬於「不真正條件」,非民法規定之真正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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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正確:依民法第 99 條第 3 項規定:「依當事人之特約,使條件成就之效果,不於條件成就之時發生者,依其特約。」此規定明確賦予當事人得透過特約變更條件成就效果之發生時點,屬於民法關於真正條件效力之明文規定。
觀念補充:什麼是「不真正條件」?
民法上所謂的「條件」,必須具備「未來性」與「客觀不確定性」。常見的「不真正條件」包含以下三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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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條件:法律直接規定的要件(如:經理人報酬需經董事會決議、結婚需辦理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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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成條件:條件於行為成立時已經確定成就或不成就(缺乏不確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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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條件:客觀上絕對不可能實現的事實(如:「若太陽從西邊升起則給予獎金」)。